本报讯(龙视) 哈尔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客运管理条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条例中的人性化特点十分突出。
条例规定,哈尔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与所在区域地名、街路名、历史文化景点名称或城市公共服务机构名称等命名,方便公众识别。
禁止公共汽车、电车站点用于商业化。
条例规定,乘务员在营运事不得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或敞门运行。冬季车内温度低于零下10摄氏度时开启空调或暖风设施,夏季车内温度高于零上25摄氏度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
针对乘客乘车行为规定,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不得赤膊或穿戴易污损他人的衣物,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
此外条例还规定,乘客对擅自提高票价或遇到城市通智能卡设施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情况,可以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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