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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制定行政过错追责办法 增加免职方式

2009年07月28日05:1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官员追责 可以“免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

  记者会上获悉《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已获审议并原则通过——

  本报讯 (记者刘畅 通讯员陈洪)昨天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议,许宗衡因涉嫌严重违纪, 罢免其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记者同时获悉,《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已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今后,深圳将加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初步确定对23种行为要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出台规定促公务员廉洁

  据了解,原深圳市市长涉嫌严重违纪事件在深圳政府内部产生激烈振荡,新一轮对政府官员反腐倡廉的教育再次提上日程。7月24日上午,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代市长王荣主持召开深圳市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会议认为,系列规章是对国家现有法规结合深圳特点作出的具体规定,对加强政府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将以此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宣传,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清正、廉洁、高效。

  据了解,此次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草案)》以及《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及其配套文件。在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方面,深圳增加在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一系列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条款。

  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面,对行政机关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等三个方面详细列举了23种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行为的表现形式。

  社会影响恶劣也追责

  其中,《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在有关具体内容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在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条款。

  《办法》还增加了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条款。同时增加了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条款。

  此外,对执行不力、内部管理制度等一些较为模糊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和修改。

  而对于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追究过错责任增加了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限制条件,如政府法制机构只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执法督查决定的行政监督工作时,拒不执行应追究责任。

  借鉴香港廉署制度防贪

  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上,《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增加了“书面告诫”和“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增加了“免去领导职务”的方式。

  而《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草案)》还创新了行政监督方式。规定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如检查或调查、行政问责、考核等,还规定了近年来创新的监督方式行政电子监察、绩效评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等方式。同时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制度防贪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审查的监督方式。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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