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 两名花季少女先后命丧出租屋内,案情惊人相似:凶手均为出租屋邻居,手段“冷酷”;案发时,其他邻居均听见了女孩的尖叫声、呼救声,而且“声音很大”,但他们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沉默,选择了冷漠,没有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动。
法律界人士认为,两起命案,一方面暴露了出租屋治安防范的薄弱,一方面也凸显了“出租屋邻居”的冷漠甚至冷酷。
有人提出,对于“集体冷漠症”,光是道德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应对“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行为追责。
应对见死不救作出合理区分厘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应加快出租屋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间出租房内飘出刺鼻的臭味,屋内有一人倒在地上。
警方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查看发现,死者为女性,尸体已高度腐败无法辨认,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初步判断,该女子死亡时间至少有4天。
两起出租屋命案惊人相似 事情发生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店南新庄。一个月前。
经过紧张侦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分局两级侦技人员近日查明,死者小杨,21岁,长丰县人,家境贫寒,高中毕业后来合肥打工,曾在几家中档酒店内干过领班。6月18日,她搬出酒店集体宿舍,一个人住进了这间出租房。
在围绕死者的关系人进行全面摸排访问时,租住在同一楼层的肖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警方很快从肖某胳膊上的抓痕打开缺口。经审讯,肖某交代了杀人经过。
原来,肖某为筹上网费,将目标投向了刚搬过来的邻居———单身女子小杨身上。6月23日凌晨5时许,肖某上网返回后便窜至小杨租房处,发现房门并未锁死,便推门悄悄潜入。当他正准备盗窃小杨放在枕头边的手机时,小杨被惊醒并呼救。肖某便用衣物捂住小杨的脸部,致小杨窒息而死。随后,肖某抢走现金16元、一部手机、几十元外币和少量首饰等财物。
此案与4个月前的安徽某大学学生郭某被杀案,可以说是惊人的相似。
郭某因为神经衰弱在寝室休息不好,于是搬到了校外的出租屋内。2月27日晚10点左右,郭某从学校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后,就再也没有露面。
奇怪的是,郭某的家人或同学能收到从郭某手机发来的短信,但却打不通郭的手机。郭某的家人感觉可能出事了,于是向合肥警方报案。
与郭某一墙之隔的“出租屋邻居”钟某的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3月6日,合肥市蜀山分局刑警队在钟某屋内拐角的墙面底侧发现了一些血迹。经审讯,钟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2月27日夜10时许,郭某回到家中时与钟某因故发生冲突,钟某将郭某杀害后,将其尸体抛到了对街后面的一个垃圾场内,留下了郭某的手机,并以郭某的名义给她的家人和同学发“平安短信”。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两名凶手的行为可以用“冷酷”来形容。
杀害郭某的凶手钟某作案后一直居住在出租房内并未出逃,甚至坦然接受媒体采访,满不在乎地一边端着碗吃饭一边描述,“案发当日凌晨,听到了房间内的动静”。
肖某的冷酷程度更甚。据肖某交代,由于作案时已是早晨6时许,房间内的响动和小杨的挣扎声也惊动了周围不少群众。所以,他在作案后留在了犯罪现场。加上前一晚通宵上网,十分疲倦,他竟然在小杨的尸体旁睡了一觉,直到6月23日下午4时许。睡醒后,肖某观察了一下房间的环境,发现很平静,遂离开现场,临走时还特意带走了房间的钥匙,准备等待时机再次潜回现场,将尸体处理掉。24日晚12时,他又偷偷潜入作案现场,试图处理尸体。但由于一个人不好操作,最终作罢。
法律无力应对冷漠“看客”? 在两起凶杀案中,“出租屋邻居”的冷漠更加让人痛心。
警方在调查小杨被害案时,有很多出租大院里的住户反映,他们听到有女子呼救声,声音很大;住在楼下的房客听见了女孩的大叫声,并伴有“咚咚”的声音;住在隔壁的邻居也说,听见女孩的尖叫声、呼救声……
这些“出租屋邻居”们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沉默,选择了冷漠,没有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动。
同样,在郭某被害时,也有“出租屋邻居”听到了呼救声。一位邻居说,“那天晚上我听见楼上的房屋内有打斗声……”但这些听见响动和呼救的邻居们没有出门查看,也没有报警。
“人们在谴责不法分子的丧心病狂同时,是否还应该反思,究竟是什么让这些"出租屋邻居"冷漠无情?一个电话,也许就可以挽救这两位少女鲜活的生命,为什么没有人愿意付出"举手之劳"?”郭某一位同学的网帖让令人痛心的凶案变得更加沉重。
有当地居民表示,出租屋的住户来自五湖四海,虽说同住在一个大院子里,但却没有感情基础。所以,“出租屋邻居”其实处在感情和道德的真空之中。
“道德真空的形成是当前社会"利益至上"思想的附属物。”安徽师范大学教授沈正赋说,现在人们都觉得喊救命、杀人的事和我没有关系,还有很多人有“沾不得”的想法,不愿意“惹事”,这些都是极端自私的想法。
“关于"冷眼旁观"、"见死不救"的案件屡见不鲜,折射出了社会群体的"集体冷漠症"。”沈正赋认为,要想根治“集体冷漠症”,除了要加强对公民的道德宣传外,还要通过法律来起到一个强制性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曾有人大代表建议刑罚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并分类进行处罚:如果是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风险却不救,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但是,若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我们可以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比如通过立法来奖励和鼓励见义勇为,但却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
那么,对于这些冷漠“看客”的行为,难道法律真的无力应对吗?
有专家认为,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仅仅靠谴责和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形势要求我们把现实中的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施以法律手段,引导人们促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用法律规范调整“见危不救”。如法国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却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处以50万法郎罚金。德国的刑法典也规定:“见危不救”的,要处数年的监禁和罚款。
“当然,我们不能全盘照搬这些做法,但不妨依据国情,适度借鉴。”这位专家表示。
“鉴于见死不救情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通过立法明确标准,界定范围,厘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对于各种形式的见死不救,作出合理的定性和区分,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让冷漠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采访中,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了这样的观点。
那么,在“见死不救罪或见危不救罪”短期内无法落到操作层面的情况下,面对愈演愈烈的“出租屋综合症”,我们该如何应对?记者就此采访了综治部门的有关人士。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目前没有规范出租者的法规,出租者在出租的区域内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因此,应当加快对出租屋、出租者相关立法工作,扩大出租者在出租地的权利义务,像社区自治一样,赋予出租者配合当地管理部门在出租地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报记者李光明本报实习生 范天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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