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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管局长会议召开 称流动商贩合法化是误读

2009年07月29日15: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

  流动商贩合法化系误读

  提出流动商贩应分工管理,不应强制登记

  据新京报报道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昨日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此条文立即引发各界关注。有媒体解读为“这意味着,多年来存在于大街小巷的流动商贩很可能获得官方认可,得到合法的经营执照”。

  昨日,和《条例》密切相关的城管部门做出集体回应。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召开新闻发布会。

  罗亚蒙明确指出,城管执法局长们并不赞成使用条例“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表述。

  他就此进行了说明: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就已经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包括“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本质意义,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联席会议的100多位城管执法局长就《条例》递交了5条修改意见。对“流动商贩合法化”问题,城管部门认为应当增加条款,即“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如果流动经营的区域较为固定,经营时间较长,也可以进行工商登记。”

  罗亚蒙说,“全社会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全部进行工商登记是做不到的,但是都宣布非法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应当进行强制许可,而应当是提倡、鼓励,让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登记还是不登记。

  新闻附件·5条修改意见

  1.确定商贩由工商部门主管

  个体工商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意义重大,必须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应由工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推给社会,不能让城管背黑锅。  

  2.明确流动商贩的法律概念

  流动商贩,即无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该是指那些无固定摊位、在行走过程中进行交易或在不特定经营的定时、定点的早市、晚市、假日市场自由进入进行交易的商户。如果不对其概念进行明确,会给管理、执法带来困难。 

  3.流动商贩登记不应强制

  流动商贩全部进行工商登记是不可能的,都宣布非法也是不现实的,不应进行强制许可,而是应该提倡、鼓励,让流动商贩自愿选择。  

  4.经营时间变更应公告

  流动商贩摆摊的地段和时间应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另行指定其他地段和经营时间,并进行公告。

  法理上工商部门没有城管公共管理权,不能由其指定摆摊设点的地段和时间。由于面对的是流动商贩,地段和经营时间发生变更的,不可能提前告知,只能“公告”。 

  5.确定流动商贩分工管理

  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罚,也没有明确到底怎么处理。应规定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管理,违反规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则由城管进行处罚。形成噪音和油烟的,应由环保部门处理。出售不合格食品的,由食品安全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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