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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统计行政处罚案终审 相对人不领取报表违法

2009年07月30日09: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储皖中通讯员郎尾学近日,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本省首例统计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昆明恒顺货运有限公司祥云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祥云县统计局对其所作的处罚决定。


  两级法院查明,2008年12月20日,祥云县统计局和祥云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就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行部署,行政相对人恒顺分公司收到了相关的工作通知安排,但该单位既不参会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祥云县统计局对恒顺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警告并罚款1万元。后在恒顺分公司纠正后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祥云县统计局依程序向恒顺分公司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该公司以其行为不属拒报,行政处罚不当等为由,将祥云县统计局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恒顺分公司不按时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行为,属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5220号《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故祥云县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所作的处罚,经一、二审审理认为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故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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