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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撞死4人案解析:间接故意也可判死刑

2009年07月31日04: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新闻回顾:别克司机酒后驾车撞死四人续:孙伟铭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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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伟铭宣判至今,其定罪量刑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多方走访了相关部门,对此案定罪量刑中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了解。

  “对孙伟铭案的定罪量刑有充分依据。”相关人士指出,孙伟铭集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违法记录、无证醉酒驾车、严重超速以及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等多种恶劣情节于一身,对这些情况应全面审视、综合分析,其犯罪是一个上述多种因素和情节紧密联接的过程,不能相互分割、孤立看待。

  相关人士认为,孙伟铭案是一个特殊个案,其案情很难复制。另据了解,对类似情形的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无论在全国或在四川,此案均非首例。

  定罪量刑有充分依据

  据相关人士称,孙伟铭案宣判至今,社会大众从不同层面、不同视角来看待此案,观点存在分歧。从总体上看,不少认识往往只抓住或突出案件中的某一两个方面的情节,有意无意地忽略甚至舍弃其他因素,由此得出的结论支离破碎,甚至片面。比如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是不是无证驾车,或者醉酒驾车肇事,只要出现类似的后果,就将面临和孙伟铭一样的命运?

  为此,相关人士指出,孙伟铭在此次犯罪中,集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违法记录、无证醉酒驾车、严重超速以及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等多种恶劣情节于一身,“对这些情况应当予以全面审视、综合分析,其犯罪是一个上述多种因素和情节紧密联接的过程,而不能相互分割,孤立看待。”

  相关人士称,孙伟铭案其性质、后果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犯罪的范畴,判决支持检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意见有充分根据。

  之所以对孙伟铭处以极刑,是该罪加重情形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而孙具有多种量刑上的加重情节,同时又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一审在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详解定罪

  多种情节综合认定

  不能孤立看待

  “孙伟铭犯罪的多种情节处于一个连续的过程中,绝不能把任何一个情节孤立地、片面地分割开来看。”据称,在孙伟铭案中,孙伟铭于2008年5月购买别克轿车后,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更没有取得驾照。据查,在车辆上牌的第三日起,这辆车就开始有交通违法行为。据统计,在购买车辆后直到去年12月事发当天,仅半年多时间即有10次违法记录,且种类多样,超速、闯红灯、占公交专用车道等都有,孙伟铭自己也承认其中有6次都是自己驾车所为。

  相关人士认为,综合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孙伟铭从购买别克轿车并无证驾车的那天开始,其一惯无证驾驶且多次违章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他既未将规范和安全行驶放在心上,更未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予以真正重视,其心态实质上一直是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持漠视、无所谓态度,其已经在以危险方法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已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而此次犯罪正是其长期以来忽视安全行驶的累积结果,可以说是“事出必然”。

  再看案发当天的情况。孙伟铭参加寿宴,大量饮酒,肇事后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被认定为醉酒驾车。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孙伟铭应当知道饮酒后驾车的后果。此时,危险因素再度升级。

  当天,孙伟铭大量饮酒后驾车,说明他继续在放任自己的行为。在与第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后,孙伟铭并没有停车接受处理,反而提速驾车逃离现场;在车辆较多的路段,短短1600余米逃离过程中,在限速60km/h的路段上,他的速度很快提升至134~138km/h。

  最后行驶到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又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逆向行驶,连续撞上对面正常行驶中的四辆车,并直到其车无法行驶为止,最终酿成4死1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悲剧。

  此案焦点:

  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据相关人士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主要持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而此案对被告人孙伟铭定罪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他主观上是刑法规定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这两者非常接近,司法实践中区分起来也很困难。”

  依照刑法规定,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中,本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有所预料,但自信凭经验、能力和当时情况等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人也可能采取一些防止危害结果继续和扩大的措施。而在间接故意中,本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且往往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当危害结果扩大蔓延时,往往也是听之任之。

  孙伟铭自信能避免后果无任何依据

  据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犯罪的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防止犯罪后果发生的能力,而误以为后果可以避免。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考查该人是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就必须考查他的自信是否有根据。

  相关人士指出,在孙伟铭案件中,有根据的因素应包括是否有驾照,是否具有达到了安全行驶标准的熟练驾驶技术,驾驶机动车期间是否有清醒的头脑、敏捷的动作,丰富的驾驶经验,案发时路面的具体环境,如是否处于人口密集区、车辆数量是否较多等等。

  “这些依据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仅仅是犯罪人的凭空想象。”相关人士认为,孙伟铭案中,孙伟铭没有接受正规的驾驶培训,没有取得驾照,再加上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加之事发路段属于车辆、人群密集,没有能够凭借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由此可以确认,孙的自信并没有客观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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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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