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0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张红霞因认为公司大股东出资不足而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效力存有异议,我国首家民营航空企业奥凯航空有限公司的三位自然人股东向法院请求撤销相关决议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对此,奥凯航空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悉,2008年4月,奥凯航空召开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原有高管人员进行调整。而公司小股东、原高管人员则指出,大股东北京奥凯交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不足,不能按工商注册的63%进行表决,并称该公司的出资纠纷正在审理中,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不能召开董事会,相关会议表决也属无效。尽管小股东们强烈反对,但最终奥凯交能仍以其占有奥凯航空63%的股权,通过了上述决议。2008年10月,临时股东会在同样情况下又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问题和更换部分董事、监事人员的决议。
三位自然人股东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决议表决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股东会决议,于去年将奥凯航空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有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了上述决议,奥凯航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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