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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销售保险中电话录音可作为合同形式

2009年07月31日11: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中国保监会2009年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于7月31日上午举行,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介绍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经济网:现在保险电话营销的模式越来越普遍,尽管保监会去年5月份曾经发布了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化通知,给寿险电话营销立了一个规矩,但是对于电话里确认投保能否生效这一方面,保险监管过去并没有加以明确,今后会否加以明确,以规范在电话里保单就生效的现象?

  袁力:

  电话销售在国外应该说有很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在我们国家,电话销售仍然是一种新的销售模式。
正向你刚才讲的那样,保监会已经对电话销售的机构、销售人员的资质、销售的产品、销售过程和客户信息的安全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做了规范,特别是对容易产生问题的几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要求开展电话业务的寿险公司,应在全国性媒体公示电话号码,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严格管理电话呼出的时间等等。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电话销售业务的检查监督,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电话销售的有关法律效力问题,根据电子签名法律规定,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电话录音必须能有效记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才能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电话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的管理,做到销售过程规范,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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