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08年12月,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税务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一名13岁女生发生性关系,被公安行拘15日。2009年5月14日,卢玉敏被开除党籍公职,7月,宜宾翠屏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卢玉敏被控强奸。今日,宜宾翠屏区法院就卢玉敏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卢玉敏因强奸罪获刑十年。 |
今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就卢玉敏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玉敏、牟琼、牟思亭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卢玉敏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牟琼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牟思亭有期徒刑六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原局长卢玉敏,让被告人牟琼(女,个体经营者)帮忙找处女“破处”,牟琼让其侄女被告人牟思亭(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帮忙。牟思亭通过其他未成年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并于12月20日将何某带至牟琼处,卢玉敏支付6000元现金给牟琼。
牟思亭等人将何某送至某旅社一房间内,并在外等候。卢玉敏进入房间,在何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其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玉敏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牟琼、牟思亭帮助他人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玉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对幼女实施奸淫,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牟琼、牟思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牟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思亭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四川在线记者杨华丽)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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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后|被控强奸|开庭庭审不公开|暗中“活动”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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