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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章办公证受损方起诉索赔 法院判公证处不担责

2009年08月04日08: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3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徐伟伦为确保借出的660万元能够顺利返还,王女士特别选择在公证处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然而王女士没想到对方拿的委托书及合同公章却均系伪造,为此,她将公证处告上法庭,以未履行审查义务为由索赔660万元。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公证处非专业审验机关为由,认定公证处无责,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张某手持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与王女士一起,在公证处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约定该公司逾期不还款,王女士可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期限到期后,王女士的660万元却始终没有回来,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称,张某在办理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借款合同上的公章均系伪造,公司对借款事宜及担保情况毫不知情。公证处在获悉上述情况后,撤销了上述强制执行公证书。

  王女士认为,她正是出于对公证书的信赖,才出借了660万元巨款,然而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却没有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公证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她无法实现债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公证处赔偿其各类损失660万元。

  对于王女士的指责,出具上述公证书的公证处并不认可。公证处认为,王女士应当依据借款协议向借款方主张权利,他们在为王女士出具公证书和撤销文书期间,均已履行审查职责,要求公证处赔偿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此外,公证处表示,当他们知晓借款协议属于伪造后,及时核实了银行的对账单,发现王女士当时并未按合同约定向上述公司履行出借义务,因此撤销了原执行证书,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处并非专业审验机关,要求其在公证过程中承担辨别印章真伪的注意义务,过于严格,公证处在办理王女士公证过程中,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此外,由于张某目前涉嫌合同诈骗已被起诉,尚未审结,王女士的损失也未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予以最后确定。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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