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新民胡晓伟)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7月27日出台。从该《规定》出台之日起,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
该规定提出,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
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还提出,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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