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见习记者袁黎通讯员洪法实习生盛文莹) 常年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将人砍成重伤。记者昨从洪山区法院获悉,一名吸毒致精神障碍的男子,被判定对伤人之举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男子胡某为武汉人,因吸食新型毒品多年致精神障碍。去年12月20日下午,他酒后来到卓刀泉六合村,怀疑正在进行的下水道施工是无证施工,持铁锹将施工人员毛某打伤。
随后,他再次吸毒,持菜刀冲进入六合村一麻将室内,以麻将机有问题为由阻止众人搓麻并大声谩骂,并砍中杨某的头部,后经法医鉴定杨某为重伤。案发时,胡某还挥舞菜刀威胁过路的陈某,逼迫其下跪并脱去衣裤。
一番折腾后,逐渐清醒的胡某经群众劝解后才离开,随即被警方拘捕。
今年5月,胡某伤人一案在洪山区法院开审,相关部门对胡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系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据此判定,胡某之举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具备法定从轻理由,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观点:吸毒致精神障碍不属精神病
昨日,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国宏律师告诉记者,对吸毒致精神失常而犯罪的惩处,目前法律虽无明确细则规定,但它不属于法律上精神病人犯罪减轻刑罚的类型。
扬子律师事务所的欧阳玮认为,此种情况应适用“原因自由行为”法理,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如醉酒的人犯罪一样,具有主观故意性,不能轻判。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莫洪宪称,胡某明知吸毒可能导致的后果,有故意成分,理应承担完全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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