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07 03:10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逮捕与不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抗诉与不抗诉存在疑问的;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法定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办案人员执法行为存在疑问的,均在答疑事项的范围内 本报讯(记者杨文)记者近日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从7月8日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捕诉答疑”制度开始试行,这在我省尚属首家。
今后,凡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逮捕与不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抗诉与不抗诉等决定产生疑惑的,均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给予具体的答疑、讲法和解释。
据介绍,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提出“捕诉答疑”申请。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逮捕与不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抗诉与不抗诉存在疑问的;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法定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办案人员执法行为存在疑问的,均在答疑事项的范围内。
控申部门接待人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会在两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所受理申请,太原市检察院将采取每月召开两次释法答疑会的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疑。同时,释法答疑会还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并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参加。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原维宁介绍,“捕诉答疑”制度的推行,将会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人员对有关诉求推诿、拖拉等不负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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