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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遭“家暴”也受保护 银川出台法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2009年08月10日08: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家庭暴力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银川市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和谐因素。据统计,仅银川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在2006年至2008年间,就受理家庭暴力报警1100起,三级妇联信访网络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550件。
妇联信访接待的家庭暴力问题一直居信访问题首位。

  因家庭暴力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仅2006年至2008年3年间,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家庭暴力类刑事案件就有5起。

  鉴于以上情况,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纳入了本年度立法项目,在经过前期调研、问卷调查,以及邀请法律专家座谈等工作后,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8月5日,在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审议了该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成员。虽然非婚同居不合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非婚同居者之间的暴力侵害,所以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婚同居者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条例执行。

  为了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该条例(草案)规定,银川市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要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合作机制,指导建立村(居)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附设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确实需要救助的受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级妇联组织、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医疗机构、人民检察院等机构,都有协助防止家庭暴力的义务。

  为了使受害者在投诉中持有充分的证据,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该条例(草案)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及时救治,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妥善保存就诊档案和相关病历资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受害人及其亲属等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经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请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明。接到家庭暴力投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

  以前,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处罚依据主要是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说服教育。现在,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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