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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查电话号码被错拘 要求警方道歉并赔偿(图)

2009年08月10日11:1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三秦都市报
公安机关撤销处罚决定书 记者翼辉摄
公安机关撤销处罚决定书 记者翼辉摄

    镇坪警方错拘人

    当事人要求警方道歉并赔偿10万  

    本报安康讯 (记者冀晖)派出所在办理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时,对当地一名电信职工实施行政拘留5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后,公安局又以拘人的证据不足,撤销了处罚决定书。受害人认为个人名誉受到侵害,要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因双方协商意见分歧较大,此事仍在僵持之中。

  私查电话号码被拘

  镇坪县电信局一职工高某向记者反映说,她的哥哥与别人合伙开酒店。6月26日,其哥让帮忙查了一个电话号码。6月30日那天,城关派出所几名民警将他们兄妹二人叫去说,他们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决定对他们两人分别行政拘留5日。而当时却没有执行。

  7月20日,镇坪县公安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高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查询别人的固定电话通话记录为由(实际只查了个电话号码),对高某兄妹两人实施行政拘留5日。高某被拘留的次日,其家人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镇坪县检察院,认为公安局适用法律不当,办了一桩错案。7月21日,公安局又在办理高某兄妹两人的案件中,因对当事人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证据不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高某被释放,而高某的哥哥仍被拘留。

  当事人要求公开道歉

  高某被释放后,认为镇坪县公安局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着多处违法行为,其一,.原本不是一起治安案件,立案理由不充分;其二,运用法律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三,公安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四,6月30日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7月20日才宣布执行,其间必有缘由;其五,认为公安机关办的是一起人情案,给高某精神上和名誉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遂请求有关部门对此严肃查处,给其一个说法,还高某一个清白。

  8月初,高某四处反映,引起了安康市有关部门的重视,镇坪县公安局找到高某,并提出协商解决。高某提出:1. 撤销公安局错误的行政拘留决定。2.要求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3.承认错误,在当地电视台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开道歉。4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10万元。

  公安局:愿协商解决

  8月6日,记者前往镇坪县采访,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告诉记者,接到高某的反映后,他们对案件做了受理并进行了初查,主要是看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件中是否存在着职务犯罪,失职或者渎职,目前正在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镇坪县公安局副政委陈慷说,事件发生后,他们与高某进行过沟通,愿协商解决。高某却提出要公开道歉,他们认为没有对其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愿在小范围内进行道歉。关于高家提出的赔偿,公安局认为太高,他们还可以进一步协商。

  高某说,此事在一个6万人口的县城已经传得沸沸扬扬,对于她个人名誉已经造侵害,因此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她所提出的几条意见,其目的是让公安机关认识到自己错误,诚恳地向她道歉,至于高额赔偿,那并不是她的真正要求。高某最后表示,如果达不成协议,他们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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