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是实现依法执政理念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党的制度建设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问题。
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
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在最近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中央连续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这是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批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据统计,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共起草制定、修订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70余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50余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共起草制定1200余件,初步确立了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制度,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北京市纪委、监察局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目标,起草制定了《奥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了奥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关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重要作用,保障了重大事件的妥善处置和抗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夺取防治“非典”斗争的胜利,2003年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中央纪委、监察部于5月29日及时发布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川省纪委针对救灾款物数量大、监管难、社会关注度高的实际,及时制定了《关于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规定》、《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这些规定的执行,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了纪律保障。
党内监督制度基本确立,促进党内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为规范和加强党内监督,2003年,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第一部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为保证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等配套规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完善巡视工作制度,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巡视工作的规定,总结巡视工作的经验做法,2009年7月,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起草并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这是贯彻党章有关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为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2009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起草并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总结了近年来实行问责的实践经验,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规范问责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部重要法规。这有利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河南省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实施效能监察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诫勉谈话、责令辞职等9种责任追究方式,为全面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200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2004年,中央纪委起草并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进一步完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进行 近年来,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需要,中央纪委逐步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内容。为细化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2007年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提出八项禁止性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推动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重申并强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为推动“七项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发布实施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试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须修订完善。2009年7月,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起草并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从四个方面对原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作了完善,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一批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浙江省围绕防止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不廉洁行为和不正之风问题,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深圳市把建立监察对象的基本行为规范作为健全行政责任体系的重要一环,起草了《深圳市公务员廉洁从政实施细则》。
查办案件制度建设更加深入,依纪依法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 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有法可依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础。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逐步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了规范。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针对办案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8年,中央纪委又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办案的重要性,规范了办案程序,加强了办案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党纪处分制度,2003年底,中央纪委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并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近几年来,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作出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等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监察部会同原人事部起草并由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的行政法规,解决了长期以来行政惩戒工作政出多门、缺乏具体量纪标准的问题。监察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分规章,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惩戒制度。
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一批惩戒性法规制度。重庆市针对规划管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了《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办法》。针对公安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公安部颁布了五条禁令,对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后,为与条例相衔接,监察部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拟将五条禁令内容纳入该条令中。
其他法规工作统筹推进,全面履行法规工作职责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各级纪委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程序、保障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普遍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责,规范了程序,严格了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的意识不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陕西省纪委提出并报省委同意,以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有利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提高履行“一岗双责”的自觉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反腐倡廉重大决策。根据中央指示,2004年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研究我国政府签约后的各项事宜。协调小组对《公约》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向中央提出了批约履约的建议。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了《公约》,研究实施《公约》第一阶段工作顺利结束。随后,开展了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工作,并已取得重大进展,出台了《反洗钱法》,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法规的宣传培训、审议审查、清理等工作取得新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法规工作部门配合宣传教育、干部人事等部门,积极开展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完成了大量的法规审议审查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仅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办理法规备案件1300余件,对600余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单位,对自改革开放以来3000余件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了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1100余件,废止了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文件115件。
健全法制是反腐倡廉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的保证。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紧密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密围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适应,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法规制度建设新领域,围绕反腐倡廉中心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在反腐倡廉法制建设史上写下了新的篇章。今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水平。(记者 郭惠芳)(来源:《中国监察》)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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