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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级法院院长齐聚延安寻找“马锡五”

2009年08月11日09: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编者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锡五事迹拍摄的电视剧《苍天》,将于今晚(8月10日)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晚间黄金时间播出。

  马锡五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创造了许多历久弥新、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司法经验。
他在办案中坚持简便利民、注重巡回审判、加强调解工作等做法,已经成为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财富。

  为重温“马锡五”精神以及“马锡五审判方式”,陕西省三级法院院长们聚集延安。拿大法官安东的话说,回顾这一段人民司法的光荣历程,旨在对照检视我们当前工作中在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和贯彻群众路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报记者 台建林

  盛夏,延安,“法院山”顶,皎西平忙不迭在记录。

  “把屁股坐得端端的;不当官老爷;走出衙门深入乡村……”记到当年习仲勋关于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的讲话时,皎西平会心一笑。

  皎西平是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院长。他的前后左右,密密麻麻站立着众多他的上级、同事。

  7月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各位副院长、各庭庭长,11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07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聚集延安研讨如何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

  “理论务虚也是务实。”安东说。

  这位共和国的大法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刚刚结束一场4个小时的辅导报告,嗓音略显沙哑。“审判执行工作任务越是繁重,越是有必要挤出时间研究解决法官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搞一点务虚活动。”安东解释了他发起此次研讨会的初衷。

  重温延安精神,重温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成为此次研讨会的基调。研讨会长达一周时间,而“马锡五”以及“马锡五审判方式”,则成为会上会下使用频率最高的两个词汇。

  一些观点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毕竟是历史产物,是否过时?为上百名法院院长讲课的法学博士肯定道:马锡五是一个特别的符号,其审判方式具有当代价值

  “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

  ———这番话语出自当年马锡五之口。60年后,汪世荣在上百名法院院长面前再次动情讲述。

  汪世荣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此番研讨会特邀嘉宾,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生导师。

  汪乃甘肃陇西人。马锡五则是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但汪否认地域亲情之说。

  马锡五出生于贫农家庭,1934年春参加刘志丹部队,搞过后勤,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抗日战争爆发后,马当上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这是个行政官职。陕甘宁边区当时只有一个法院,设在延安。为方便诉讼,专区开始设立分庭,由专员兼任分庭庭长。

  当时边区连高等法院人员都要无条件地参与大生产。其他专员抓生产管政务,“庭长”基本上都是挂个名,把案件交给下属审。但是,马锡五把这个“兼职”实实在在地做了。

  马锡五人生最风光的时刻,当属1943年2月作为司法界的代表接受毛泽东授奖题词: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官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去世后,周恩来为其主持公祭,林伯渠赋诗纪念。

  然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毕竟是历史产物,是否太土?是否过时?能否适应现今“陌生人”社会?

  汪世荣肯定道:马锡五是一个特别的符号,其审判方式具有当代价值。

  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查明真相;不受程序限制,便利当事人,综合解决纠纷———这些都是优势;但一分为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有局限

  汪世荣讲述了马锡五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华池县人封彦贵之女封捧,于1928年许给张金才之子张柏为妻。1942年聘礼大增,封彦贵以"婚姻自主"为借口,提出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2400元、硬币84元,暗中许给张宪川之子,被张金才知悉告发,经华池县判决撤销封彦贵与张宪川两家之婚约关系。1943年2月封捧赴赵家坬子吃喜酒,与张柏相见,二人愿意结婚。同年3月,封彦贵以法币8000元、硬币20元、哔叽4匹价码,将封捧许配给朱寿昌。张金才知悉后,纠集张金贵等20人,于深夜将封捧抢回成婚。

  “封彦贵起诉,经华池县判决张金才徒刑6个月,张柏和封捧的婚约无效。当时封、张两家均不同意,附近群众亦不满意。马锡五赴华池巡视工作,封捧在一棵大树下,向马锡五进行了口头上诉。

  “马锡五首先询问区乡干部及附近群众,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群众的看法,并派平日与封捧相近的人与之谈话,再亲自征求她的意见,知道她不愿与朱姓结婚。遂协同华池县上的同志举行公开审理,将与案件相关的人集合起来,审理查明:封姓屡卖女儿;张姓以张金才为首,张金贵为次,纠众抢亲属实。再次征询封捧对婚姻的意见,于前无异。

  “最后征求群众的意见。群众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政府婚姻法令,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风化,并碍治安;封捧和张柏的婚姻,不能拆散。马锡五同志遂判决:张柏与封捧双方同意结婚,按照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张金才、张金贵黑夜聚众抢亲,惊扰四邻,处以徒刑;封彦贵以女儿为货物,反复出卖,处以苦役,一示儆戒。”

  汪世荣分析:一审判决对抢亲行为进行了惩罚,并认为抢亲行为的结果是封捧与张柏成婚,行为违法结果自然无效。

  表面上看,这样的判决符合法律,合乎法理,无懈可击,但实际上却不近情理:一是判决没有充分体现抢婚的缘由,没有对封彦贵违反婚约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判决涉及封捧与张柏婚姻的效力,却没有征求他们两人的意见。

  当然,判决案件的法官可能会说,这些问题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他所审理的也仅仅是一件抢婚案。但问题是,不强调封彦贵违反婚约的事实和婚姻纠纷当事人封捧与张柏对他们婚姻的态度,就不能全面衡量张金才抢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亦即优势,汪世荣掰指数来:

  ———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查明真相。“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时代背景,是人们对民国的司法状况深恶痛绝,是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对民众利益的积极推动和回应。国民党的法庭,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负面效应发挥得淋漓尽致。缺乏律师制度配合的对抗制度,加上当时交通不便,信息不畅,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率非常低,法官所能做的,就只能是偏听偏信,枉法裁判。

  ———听取群众和区乡干部的意见,分清是非对错。当时实行的中华民国的法律,致命的问题是与中国的社会脱节。战争环境和条件下,要求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法律上,也不切实际。有些法律还是超前的,比如婚姻法。了解老百姓的生活,了解他们的习惯和风俗,尊重他们的习惯和风俗,就是尊重法律和司法。“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尊重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实际上遵循的就是切合社会实际的规则。

  ———不受程序限制,便利当事人,综合解决纠纷。“马锡五审判方式”追求高尚的社会治理目标,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手续简单,查明事实的方式、时间、地点灵活,可以是早晨、晚上,可以是田间、地头,便捷、快速解决纠纷。就地审判,在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便利群众旁听和参与。马锡五采取座谈方式审理案件,当事人发言不受拘束。

  庭审对抗制难道一无是处?不。汪世荣一分为二说,“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有其局限。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和条件,是当时国民党腐败的司法状况和边区落后的农村生活环境。在广大的以农村为主的地区,尽管解放区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条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对于双方都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或者只有一方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以及农村地区为主的基层法院,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反,在大城市,尤其是双方都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实行对抗制,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人民陪审员感慨:老百姓认为到法院是来讲“理”,他不说“法”。那么,如何才能既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能寓公序良俗于审判之中,让人民群众理解,让老百姓满意呢?

  程安真是位退休电子工程师,担任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人民陪审员4年多,已出庭1400多次,参与审理各类案件有近千件。此次,她应邀而来,要给上百个法院院长说说自己做陪审员的感触。

  “陪审员一字没提马锡五,实际句句事关马锡五。”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代院长蒙振勤说。

  程安真陪审过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告是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发包人,他主动应诉,诉前原本有调解意愿,只因原告态度强硬将其告上法庭,一气之下表示服判,但坚决不同意调解。当时正值地震期间,而原告又是四川地震灾区的农民,我们在做了大量说服工作后,话锋一转,谈到了四川的灾情和抗震救灾活动,在被告的同情心被激发后终于达成了调解。”

  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的情绪十分对立,可调可不调的不调,宁肯服判,不愿调解。但程安真体会到:一个案件的调解往往能够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程安真也看到:法官也不是铁打的,他也有家室老小,也有七情六欲,长期的辛劳和十分严格的要求,当数量超过一定限度时会影响办案的深度和细致度,进而影响到案件审判的最终质量。

  “许多当事人在开庭中就跟我们说"我是到法院来讲理的"。其实,法和理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常常跟他们说,法院是讲法的地方。可是,中国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中,就是认为法院应该讲理,所谓"理"实际就是老百姓心中的公序良俗,如何既保证我们的司法工作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能寓公序良俗于审判之中,让人民群众理解,让老百姓满意呢?最好的途径是寓普法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程安真说。

  大法官检视当前的问题和不足:有的法官衙门作风、官僚习气较为严重;有的法官不善于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不敢、不会接触群众;一些法院民意表达沟通渠道不畅……

  在陕西省政法系统,安东素有好学之名。经过研究,他认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特点,就以司法为民为目标。由于坚持了司法的人民性,具有很强的民主精神;坚持了我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代表了先进的法治文化。

  “回顾这一段人民司法的光荣历程,旨在对照检视我们当前工作中在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和贯彻群众路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安东说,有的法官没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对党的群众路线理解不深、不透,认识模糊;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不负责任,衙门作风、官僚习气较为严重,对群众诉求冷漠、推诿拖拉、麻木不仁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法官习惯于坐堂问案、闭门办案、机械司法,司法的经验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严重,没有站在诉讼群众的立场上、站在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稳定的大局上主动做工作、想办法;有的法官缺乏群众工作能力,不善于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不敢、不会接触群众,厌烦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甚至害怕见当事人;一些法院民意表达沟通渠道不畅,民意分析研判转化为司法决策的机制不健全,仅仅为了征求意见而征求意见,不能自觉把群众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自身工作的评价标准。这些问题都是同党的宗旨和性质格格不入的,都是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必然会引起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

  去年以来,陕西省法院推进审判工作“五进”活动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活动。“实践证明,我们的工作措施是符合实际的,群众是欢迎的。”安东表示,“活动进一步畅通了民意表达沟通机制,保障了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陕西法院征询公民代表裁判意见,社会反响尤为热烈。安东认为,此举深得“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符合宪法原则,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创新,使审判工作从封闭走向了开放,能促进法官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更能促进案结事了。

  众法官概括马锡五“精髓”:确保司法的人民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并没有过高、过分的要求,只是希望打官司更方便一些,希望审判过程更透明一些,希望裁判不要成为一纸空文……

  根据安东的提议,小组讨论时,发言者要脱稿。不拿讲稿,院长们的发言依然踊跃。

  陕西省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宋龙凌担任大会主持,他认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最终聚焦在司法为民这一点,核心是要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些法院、一些法官片面强调司法的职业化,使法院工作和人民群众距离拉大,导致法院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较大落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院长贾喜恩说,在新形势下,只有认清司法工作脱离群众、背离群众的危害性,才能充分认识到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性。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宝生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的概括更为朴实: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并没有过高、过分的要求,只是希望在法院打官司更方便一些,少跑路、少花钱,多一点诉讼指导;希望审判过程更透明一些,知道案子是怎么审的,审到什么程度了;希望审判效率更高一些,不要久拖不决;希望裁判说理性更强一些,知道官司为何输,为何赢;希望裁判能兑现、执行,不要成为一纸空文;希望工作态度亲和一些,不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必须树立能动司法观念。”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成年认为,在积极主动解决好诉讼案件的同时,人民法官必须要从社会治理的高度出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诉调对接,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而更多的院长认为,要开展好审判“五进”活动和征询旁听公民意见活动。这是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个很好的载体。

  本报延安8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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