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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与植物人丈夫离婚 法院为判决为难

2009年08月12日07: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本报讯福州一女子,准备与成为植物人的丈夫离婚。可法院连续开了三次庭,都没有作出判决。昨日,仓山法院邀请双方所在社区、工作单位代表、仓山区人大代表吴依美、仓山区工会主席郑美珍及妇联工作人员等开座谈。仓山法院副院长王平表示,当事人家庭非常值得同情,法院希望集思广益,力争寻求各部门及社会的帮助,作出有利于当事人未来生活的判决。


  据介绍,1997年,26岁的林伟与同龄的邱月(均为化名)结婚。2000年,儿子出生。2002年4月,林伟患突发性脑溢血,多方抢救无效,成为“植物人”;没多久,2岁的儿子又被查出患有自闭症,经鉴定为智力二级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终生需照顾。7年来,父子俩的病情没有起色,邱月在今年年初向福州仓山区法院起诉离婚。

  早在2005年,邱月就提出要与丈夫离婚,因丈夫无法表达意愿而作罢。去年8月,仓山法院宣告林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林伟父亲老林作为监护人。今年年初,邱月再次提出离婚,同意抚养孩子,但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将丈夫名下的房产份额抵作儿子的抚养费用。得知儿媳提出离婚,老林作为林伟的监护人表示,谁也无法替林伟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交由法院判决。此外,老林提出如果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媳需一次性补偿或安排好儿子的一切生活,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儿子住院欠的债。

  该案经办法官林志诚表示,这起离婚纠纷案中,男方为植物人,女方抚养智力二级残疾的年幼儿子,双方均有严重的生活实际困难,这样的离婚案件在全省都属罕见。为此,法院在今年1月、4月、6月三次开庭审理,仍然无法作出调解或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延长审限。

  争论焦点

  该不该判离婚

  邱月曾提出,7年来,丈夫对外界毫无知觉,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离婚后她愿抚养儿子。而老林提出,一旦离婚,这个家庭就散了。万一父母走在林伟前头,谁来照顾他?老林可以体谅儿媳的处境,但认为儿媳在儿子重病期间提出离婚,属遗弃行为。

  部分代表认同老林的看法,认为“患难见真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道义角度来说,不支持法院判决离婚。也有代表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如今邱月已经守候了7年,承担孩子抚养责任,已经尽到心意,不离婚对邱月不公平。

  对此,法院表示,关于离与不离的讨论,法院非常为难,这个属于法制与情理的碰撞,双方当事人都值得同情,无论如何判决,均对对方有所伤害。

  债务如何分担

  老林举证说,儿子住院期间,共花去护工费用10.5万元、医疗费21.8万元,扣除自费、医保以及单位补贴等项目,家里欠下15.5万元的债,要求儿媳在离婚时承担债务。而邱月表示,这些借条大多是公公的亲友写的,要求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她也阐述自己主要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用,单每个月送儿子进行康复训练的花费,就不低于800元,而她的月工资仅1000元。

  法院表示,一般来说,来自亲友的借条,法院会审查得加倍严格,但林伟住院7年间,老林向亲友借钱实属正常,难以查证。同样,邱月也承担了家庭生活费用,经济捉襟见肘,但是要提供7年内抚养儿子的具体开支,也存在难度。

  因此,法院如何认定老林举证的15.5万元债务是否属实,邱月是否需要承担这笔债务,总是在双方贫穷的生活中再揭伤疤。

  房产该判给谁

  邱月夫妻婚后买了房,目前是邱月带着孩子住,邱月与老林均同意该房子价值为39万元。邱月提出,林伟已经无力抚养孩子,可以将房子份额转移给自己,当作给孩子的抚养费;而老林觉得这样无法保障林伟将来的医疗费与生活费。

  法院表示,林伟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需承担小孩的抚养责任,但鉴于孩子的病情,邱月提出.(吕蕴岚 通讯员 蓝宇) (来源:海峡都市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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