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石油巨头一手交着“暴利税”一手还要补贴
“暴利税”不清不楚应尽快改革
本报记者 辛红
最近,两大石油巨头三年上交2100多亿元的“暴利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石油公司为何一手交着“暴利税”一手还向国家财政要补贴?交上来的“暴利税”用在了什么地方?
据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透露,从2006年到2008年三年间,中石油向国家财政上交“暴利税”约1600亿元,中石化上交约530亿元,两公司共上交2100多亿元。
与此同时,中石化2006年至2008年分别获得50亿、123亿、503亿元财政补贴,中石油2008年获得157亿元财政补贴,两家共计833亿元。
为何一手交着“暴利税”一手还向国家财政要补贴?
“‘暴利税’实际上是特别收益金,并不是税。”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说。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当国际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一定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按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业内人士表示,交“暴利税”的同时还亏损,主要是一个集团公司不同的业务板块导致,炼油板块进口原油成本高,炼油自然出现亏损,开采环节出现巨额利润,自然要上交“暴利税”,而上游企业缴纳的“暴利税”与下游成品油油价也没有必然联系,因为不同的板块都是法人公司,公众需要搞清楚。
但“暴利税”为何会让公众产生如此之多的疑问?刘剑文表示,关键是要加快改革。
目前资源税体现不了资源本身的价格和价值,不利于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也不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石油特别收益金只是超过一定的价格来征收,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逐步建立以原油国际贸易的最终结算价格为基础,通过核算原油开采生产成本,在确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改石油特别收益金为资源税、对原油开采企业按“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开征资源税,最终实现全额征收原油开采的超额利润。
“资源税改革的另一目的在于理顺资源税和费。”刘剑文说,“石油公司除了缴纳特别收益金外,还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采矿权费、探矿权费等资源税费,许多地方资源企业除了交税,还要交纳各种费,有的企业甚至费比税高,将税费合并改成税后,今后在征收上和资金的利用上都将公开透明。”
若石油上游企业征收资源税后,用途也应该更明确:补贴农民、低收入群体、公共交通等特殊的成品油终端用户;通过税收返还等适当途径用于国内原油开采企业购买国外原油开采权益,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但目前石油特别收益金用在哪里,记者看到,国务院决定和办法都没有规定。
据悉,在今年7月财政部召开的“两会”资源税改革提案建议座谈会上,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资源品的价格下降很多,原油价格从去年的150美元降到70多美元,资源税的改革时机非常好。
但政府部门可能顾虑的是在经济恢复期,资源税的开征可能使价格转移到中下游企业,从而引发新一轮通胀。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位教授告诉记者,改革资源税对油价影响有限,因为油价是政府调控,影响的只会是企业的利润。
中石油一位人士表示,如果要出台资源税,资源税税率不能定得过高。根据测算,以2008年油价水平,按照2%税率,中石油资源税将比过去增加2倍多。如果税率定为5%,中石油资源税将比原来增加6倍,石油企业将难以承受。
“资源税的改革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企业与政府之间利益的平衡,资源税是交给中央还是地方,不是资源税改革的核心,因为中央财政收到税后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返还给地方。关键是时机问题,政府的决心问题。”刘剑文说。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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