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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庭安检岂能歧视律师

2009年08月12日11: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安检采取平等待遇,所有入庭人员一视同仁,这也是安检规范性的要求。律师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角色,对待律师的检查不能采取差别性待遇,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表面的直观性平等对公众来说就更为重要,这也就是常说的,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的应有之意

  王新环

  对我看说,所有有关限制律师正常执业活动的事情,都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
说沉重,是因为有时会让人感到无助与无奈,有时会感到心灵受到震颤,有时又感到柔弱的心灵被刺疼。或许,把这些归结为由权力走向权利必经遭遇的疼痛,会更有助于全面认清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当然,也有聊以慰籍的,那就是,如果不是处在一个权利倍受尊重的伟大时代,让时光逆转到判官可以操小民性命于鼓掌之间,握有草菅人命任造人间悲情之权柄的旧时代,来讨论辩护律师的权益问题,无疑是痴人说梦。还算庆幸,我们处在一个文明的法治时代,对律师职业发展路径的认识渐趋于明朗,所以,律师的问题不仅仅是律师自身的问题,它亦被认为是衡量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

  法庭是一个庄严而神圣的地方,严格的入庭安检,是出于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考量。持有证件的诉讼参与人和持有旁听证的旁听者,步入法庭时,必须依照顺序经历法院司法警察十分严格的安全检查,必要时还会伴随着盘问,拒绝检查者都会因为安全顾虑而不准入庭。但是,安检以不影响隐私权和尊重人格尊严的检查办法为限,因为这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的一些必要限制。入庭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安检,有义务配合值勤警察的检查;同样,安检采取平等待遇,所有入庭人员一视同仁,这也是安检规范性的要求。律师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角色,对待律师的检查不能采取差别性待遇,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

  然而,现实中的律师在庭内与庭外活动中却会遭遇诸多尴尬的境遇。从法官在法庭上随意阻止律师发言、无端申斥律师———这是限制律师辩护权的不规范行为,到驱逐律师出法庭,这种严重侵犯律师合法权益、有违诉讼规则的行为,可谓从根本上有违法治原则。京城律师坊间早有盛传,法官让律师钉卷、起草判决书等不一而足的剥削律师劳动的咄咄怪事并非罕事;司法人员在半公开场所言行流露出不尊重律师尊严的现象比比皆是;有时弄得律师滋生逆反心理,自然不能很好地按规则做事。逐渐地,少数律师对规则的不遵守就演变成多数律师的潜规则。这也会导致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恶性互动,也会慢慢地形成掣肘公正司法的暗流,这是值得注意的“反法制现象”。

  产生这种漠视律师权利的原因之一,固然与目前律师执业环境有关,更与漠视公民权利的错误理念相关。这次发生的以安全检查为名对律师拍身搜查的做法,表象为对律师的歧视性待遇,深层的原因则是与对律师功能定位的缺失直接相关:似乎律师对真相的发现和实现公正可有可无,甚或认为律师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我们要问“律师的社会功能是什么”,美国著名律师丹诺说道:“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现实中,有些律师将职守弃置一边,有些则在焦虑中挣扎。青年作家慕容雪村所写《原谅我红尘颠倒》一书,描述一位年轻律师如何受到金钱的诱惑,渐渐放弃职守步入歧途。他毕业于法科学院,从事律师十余载,面临财富与正义的选择时,他“只管金钱,不问正义”。这虽然是文学作品对生活的描画,但的确反映了某种气氛:个别律师不争气。因此,必须致力于制度构建,形成一种自然的淘汰机制。

  从法治国的原则来说,律师是程序法治的标志。国家拥有庞大的警察队伍、坚强的检察官群体和公正廉洁的法官群体,这意味着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诉讼活动,全部是在国家机关及其强大的公共权力的主导下完成的。因为,公正不是仅靠诉讼哪一方的努力就能实现,没有律师参与的诉讼也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尽管检察官负有客观性义务,但是在履行职责时却常常受到挑战:检察官常常不自觉的偏向打击犯罪,不能顾及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检察官案件负担很重,有时无暇顾及被告人的全面情况;社会公众一般倾向于认同检察官的职责就是使被告人获罪。“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控为左,辩为右,法官则居中。辩护律师,一方面能够给予被告人在法律与心理上相当的辅助,尽力为其利益辩护,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另一方面则协助法庭发现真实,并且随时提醒法庭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时,直观性平等对公众来说就更为重要,这也就是常说的,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律师参与诉讼,为被告人提供了与检察官进行平等对话的机会,使其能够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参与诉讼,同时给予被告人更多的公平感,让他感觉自己并不是一个可以被任意欺凌的羔羊,自然也增强了接受裁判结果的自愿性。律师自身权益不保,谈何为受托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一些平等权利的缺乏,一直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不可承受之重;律师的诉求无法在控辩的对抗和博弈中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应有的保护,因此使得律师没有能力抵抗外来的干预。针对目前律师权利设定不完善的情形,必须加强救济,因为救济是保障权利和发现权利的有效机制。如果救济路径堵塞,各种程度不一、被社会公众视为不正当的利益,就难有获得正义的机会。由此很有可能使得律师不按规则进行博弈,如此,司法则不能清流。

  诚然,把限制抑或剥夺辩护权的原因全部归于制度的不完善有失公允,不少情况下是由于执法者的法治观念不够。其实,这些道理并不难理解。关键问题是,要把律师真正当作同质法律人来对待,律师也不能游离于司法体制外。这就既需要法官、检察官、警察们乃至社会公众从心底体认:律师也是法律人的同道,同时又要在制度设计中给律师以应有的权利关怀!这话说得轻松,做起来却不易,但是,法治建设舍此无他途。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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