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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之缺

2009年08月12日11: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文/崔竹

  近期,全国大中城市居民用水价格“涨”声四起,作为与民生联系密切的资源性产品,在价格改革中如何更好地平衡“市场化”与“公益性”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水价上调再次触发社会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关注。

  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从1978年到2007年的30年间,我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改革不仅起步晚,而且改革的步子迈得慢,仍存制度性、结构性壁垒,民间资本在垄断行业准入门槛上仍遇到大量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的“玻璃门”。调查显示,垄断行业中民间资本进入比重最多的仅20%。

  究其原因,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和相对薄弱的政府监管能力,是制约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层次约束:以政府直接投资为主体的低效的资金使用效率环境让民间资本望而却步;难以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传统价格形成机制,降低了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积极性;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政府管理体制严重制约着该领域的市场化发育程度;社会信用缺失、融资歧视、不公平的特许经营竞争环境等限制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步伐;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手段不足,监管能力有限,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尚未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管机构并培养出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队伍。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也造成类似供水全行业亏损等严重问题。

  这些问题正是市场化不彻底、不规范,即市场配置资源不充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以及改革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市场规律撞击的结果,需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市政公用事业的公用性、自然垄断性特点要求,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形成合理的价格和效率机制,以充分协调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而这一要求只有通过有效监管下的充分竞争才能满足。

  因此,城市政府要发挥好“公共责任人”和“守夜人”的作用,以公用利益代表的身份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目前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能力还很薄弱,构建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政府监管体系,应成为贯彻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全过程的重要内容。同时,监管机构也需接受监督,建立全社会、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是市政公用事业有效监管的保障。

(责任编辑:李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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