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立法重在公平平等
本刊编辑部
当务之急是彻底公开分歧之所在,公开难点之所在,在公布细节的基础上,让社会各界更加充分地参与讨论,以求制定出一部公平公正、平等普惠的良法
一直以来被舆论强烈关注、令国人热切期待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中,被列为第一位。
或许调节的利益关系愈广、关联者愈众,立法需要权衡考量的因素就愈多,也愈是需要审慎。事实上,从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到现在社会保险法“怀胎”已经15年了。而最新的消息则表明,这部事关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基础性法律,2009年仍然“难产”。 近日,原定本月付诸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决定推迟到明年进行。
据媒体批露,三审延后的第一个原因,是考虑到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为了避免因社保问题,如强化参保、要求足额缴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第二个原因,则是分歧太大,最引发争议的焦点---公务员养老金制度。依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人为造成不同群体间的身份歧视,让公务员置身“法外”之嫌。这一规定,激起的反对声浪,立法者自然已经听到,但如何回应质疑,却未见回音。
关于第一个理由,似乎有违在经济寒风最凛冽的年初全国上下达成的那个共识:越是经济困难时刻,越要改善民生;金融危机,也是完善社会政策、加快社会改革之机;越是公平公正,越能同心御寒。中国舆论也一度不厌其烦地重温30年代美国总统罗斯福通过推进社会改革应对经济大萧条的历史经验,是否随着经济复苏苗头初露而抛诸脑后?何况,中国经济的痼疾在内需不旺,社保制度不健全则是多数国民无钱消费、不敢消费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解民众后顾之忧的社会保险法,是“救急”与谋长远兼备的良法,没有理由继续拖延。
关于第二个理由,可能也是最真实的理由,立法者面对不公平的现行社保格局,如何通过立法求取社会最大公约数固然棘手,但也不能继续遇到难题绕道走了。现行社保的双轨制,正是告别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初,为推进改革而“绕道走”的产物。由于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推行社保改革的阻力巨大,选择从企业开始推进。先改了企业,等到改事业单位时,就遇到比企业工人更有“话语权”的事业单位人员强烈反对,反对的矛头对准的是公务员的特殊待遇。
从经济到社会,“双轨制”长期是中国转型期间不得不选择的改革路径。但是这样的权宜之举,切切不可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
社会保险法作为基础性大法,当务之急是要通过立法建立起覆盖城乡、无缝对接、普惠全体国民的社保体系,平等保障每个国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固化不平等并制造新的不平等。如果社保立法之后,仍然是企业、事业和机关各搞一套,仍然赋权政府对公务员群体另行规定,势必造成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普通城镇居民,和更广大的农村居民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三六九等,不仅不利于社会和谐,更不利于中国可持续的发展。
在某种意义上,公平平等是社保立法最重要的法理基础。让从事不同职业的民众,都能共同地无后顾之忧,关乎公平正义,也关乎社会活力。年初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对热度不断攀升的公务员考试表示忧虑。一个国家,固然需要高素质的公务人员,但更需要的是众多优秀人才投身创造财富的第一线。问题的关键,正是包括养老保障在内的社保待遇的强烈反差。
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立场差异,不是延缓立法的理由,而是进一步完善法案的正常博弈。因而,当务之急是彻底公开分歧之所在,公开难点之所在,让社会各界更加充分地参与讨论,以求制定出一部公平公正、平等普惠的良法。因此,推迟三审未必是办法,反而经过三审或四审、五审,让民意共识、利益博弈更加充分,才是明智之举。
更进一步,借社会保险法立法契机,全面反省社会政策中的不公不义,凝聚全体国民的共识,是建设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的应有之义。因此,希望社保立法“三审搁浅”不是为了绕开难题,而是直面社会不公,扩大讨论空间,汇聚民意民智,通过壮士断腕、迎难而上,彻底解决社保“一国两制”或“一国多制”的问题,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法律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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