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社会保险法草案
截至今天,已收到意见56000多件
中央台记者张华杰报道: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公众继续对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给予高度关注。
一、期待着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许多意见提出,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拉动。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明显受挫,经济增长放缓,我们应当立足国内市场,增加投资,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制定社会保险法,保障全体公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消除大家的后顾之忧,才能增强人们消费信心和行为,从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而且是市场机制的重大组成部分,不仅是度过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经济“寒冬”的权宜之计,而且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期战略。因此,社会保险法早日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大财政投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但所占份额仍然明显偏小,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仅相当于全部财政支出的12%左右,与发达国家30%至40%的比例差距明显。另一方面,虽然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在大幅增加,但是缺少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安排,地方财政的投入很少,几乎处于缺位状态。希望立法明确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险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
三、农民工应当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社保权利,履行同样的社保义务。许多意见提出,有的地方规定农民工只上两险,数额与城镇职工的五险相差十几倍,同样是工作,同样的劳动关系却不能享受同样的社保待遇,非常不合理。制定社会保险法既要考虑现实情况,也要看到未来发展,要有前瞻性,在看到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城镇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不同人员身份将逐渐模糊,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农业户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的崛起,进城务工的农民还会增多,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农村居民将转变为城镇居民,那时,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强烈渴望就会凸现出来,现在各省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的社保没有强制性要求,又不让跨地区转移,人为扩大了不同人群的待遇差距。建议明确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议降低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有的地方规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5年的,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门槛太高了。由于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使得各地政府都不承认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使得1998年前已经参加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五、基本医疗保险应实行医保机构预付费制度。现在医疗保险报销难,门槛高、手续复杂,已经成为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障碍。建议对医药费报销制度进行改革,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目前,患者看病必须先由本人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然后事后报销。这样做有很多弊端:(1)有些患者因支付不起看病所需要的全额费用而不得不放弃治疗;(2)患者看一次病可能排若干次队,付若干次费用,很不方便;(3)报销周期长,加重参保人的负担,大大降低了医保的效率;(4)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利于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建议明确规定医保机构应预先付费或者在就医时即时结算。
六、应当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认权赋予人民法院。有的意见提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判决维持或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却不能直接在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认工伤,直接判决工伤申请人所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是现行工伤认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就会导致工伤认定经过社保局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诉讼,再认定、再复议、再诉讼,循环往复,劳民伤财,即使最终作出了工伤认定,当事人也被拖得筋疲力尽,延误了工伤治疗,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这显然是与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务精神相悖的。建议增加工伤认定条款,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认权赋予人民法院,使司法程序成为最终的救济手段。
七、有的意见认为社会保险法中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目前,全国生育保险覆盖面非常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内容。随着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全民也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有的意见提出,生育是每一个人而非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因此,不适合使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应当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已经做到了免费住院分娩。如果通过社会保险体系来解决,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和要求,将会在就业妇女和非就业妇女以及城乡之间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最近几年,国家已经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今后补助力度还要进一步提高。全国实现免费住院分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八、社会保险法应当解决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一些意见提出,有两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解决,一是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这部分人已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无所养。二是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因单位改制、减员增效而下岗,有的买断工龄,有的停薪留职,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失去了养老保险,这个问题建议考虑解决。
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共济的重要法律制度,需要集中民智,汇集民意,修改好、制定好这部法律。从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进展看,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将征求意见中有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意见整理出意见汇总(二),并附六件来信和网上意见,刊登到中国人大网,请公众查阅,同时希望在余下的征求意见时间里社会各界继续提出更好、更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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