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自称事发后第二天叫朋友拍下的嘉和苑小区泳池门口的告示牌,写着“1.2米以下儿童需由家长陪同进场”的字样。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摄 |
昨日上午,在嘉和苑小区泳池前的告示牌内容有不同,写着“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儿童必须由家长陪同进泳池游泳”的字样。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摄 |
家属将小孩遗像摆放在嘉和苑小区门口,死者母亲趴在地上哭泣。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摄 |
九岁男童溺水 抢救9天仍不治身亡
嘉和苑小区泳池发生溺水事件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冬) 9岁小男孩勇仔冰冷的身躯,已经在广州殡仪馆里停放了29天,直至昨日仍未火葬,难以安息。昨日上午8时30分许,勇仔的父母在东风西路嘉和苑小区门口跪地痛哭,该小区物管的相关负责人也在现场进行劝慰。而这一切,都源于7月18日下午发生在该小区里的一起溺水事件,和随后而来的赔偿问题。
离开不到10分钟
小表弟就出事了
今年7月18日下午3时,嘉和苑小区泳池下午场开放。
大约10分钟不到,当刘女士回到泳池边时,却看到一个令她惊恐万分的情景——小表弟勇仔已经溺水被打捞上来,两名救生员正在泳池边对他进行急救,儿子则在一旁不停呼喊着勇仔。勇仔脸色苍白,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按压之下吐出来的不是水,而是一些食物的残渣。
刘女士转述儿子的话说,当时进了泳池区后,两个小孩就脱衣服准备下水。不会游泳的勇仔动作很快,先走进泳池里,而儿子由于有些怕水,就抱着救生圈在泳池边等妈妈来。之后他就没有留意到勇仔的情况,直到勇仔被救生员捞上来急救,他才在一旁着急地叫着勇仔的名字,想把他叫醒。
下午3时20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随即将勇仔送入了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过急救,勇仔恢复了心跳,但一直昏迷不醒,也没有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随后,勇仔被转入危重症监护中心救治。9天后,由于病情逐渐加重,出现脑干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症状,勇仔最后还是走了。
在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上,记者看到,勇仔生命最后的时间是:2009年7月26日18时58分。
赔偿金额未商定
家属来小区拜祭
嘉和苑是一个封闭式的小区,由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昨日上午8时许,勇仔的父母和一帮亲属朋友来到嘉和苑,想到出事的小区泳池边上拜祭勇仔。但小区的保安没有让他们进去,于是他们就在小区门口摆上了勇仔的遗照,并撒纸钱进行拜祭。记者在现场看到,虽然勇仔的家属占住了嘉和苑大门口的一片空地,但现场的该小区保安和赶来的民警并未进行干涉,只是站在一边维持秩序。
勇仔的家属证实,在勇仔出事后住院直到死亡,嘉和苑的物管公司一直派人24小时在医院陪护,并主动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在勇仔去世后,物管公司还向勇仔的家属预支了1.5万元的丧葬费。不过,关于勇仔的死亡赔偿问题,家属则指物管公司“一拖再拖”,而且“咬定”只肯赔10来万元,令他们很不满。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叶先生则表示,在事情发生之后,该公司对勇仔家属的要求几乎是“有求必应”,不仅派人在医院陪护,还经常派车给他们用。但在预支了1.5万元丧葬费后,勇仔家属又提出要1万元“给勇仔的姐姐交学费”,考虑到这个费用没有根据,公司就婉拒了。
关于赔偿费,叶先生称,一开始勇仔的契爷“澄叔”就曾提出要200万元。后来公司请了律师,按照广州市城镇人口的相关赔偿规定,计算出了勇仔的总赔偿金额约为45万元,双方也都认可这个数额。
8月5日,叶先生和该公司的副总等领导,与代表勇仔家属一方的“澄叔”等人进行了第三次协商,考虑到事发时勇仔的家长和监护人都没有在现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提出了由公司承担三成责任,家属承担七成的建议。被家属拒绝后,叶先生要求家属提出自己的条件,按什么比例都可以再商量。不过此后家属却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直到昨日,勇仔的家属到嘉和苑门口祭拜。当时物管公司曾提出派车把他们接到公司总部再进行协商,但被拒绝了。而刘女士则告诉记者,之所以拒绝,是因为他们昨日只是想按照乡下的风俗来祭拜勇仔,“并不是要来谈钱的”。
疑点1
勇仔怎进去的?
一个9岁和一个7岁的小孩到底是怎么独自进到泳池区里面的?对此,死者家属和物管方各有说法。
刘女士说,她带着勇仔和儿子来到泳池区入口后,由于还没有买票,于是泳池的女管理员就让她去小区会所买票,并让两个小孩先进了泳池区,还表示会“帮忙看住他们”,但没想到转身就出事了。
不过,物管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叶先生昨日否认了这个说法。他说,泳池管理员不可能在两名小孩没有票的情况下让他们进到泳池区里面的,“当时是他表姐先给了票让小孩进去,然后她自己就去小区会所购买次卡,没有在旁监护小孩,才导致了这个事情的发生。”
记者从刘女士提供的一段手机视频上看到,该泳池的两名救生员在医院向医生陈述当时情况时称,当时很多人都以为勇仔是在“潜水”,后来是一名来游泳的客人发现勇仔不对劲把他捞上来,然后救生员就冲过去对勇仔进行急救。这时距离泳池开放大概只过了五六分钟。
疑点2
物管改告示?
昨日上午,记者在嘉和苑的泳池入口处,看到了一张告示,其中有这样一句话:“1.4米以下或不懂游泳的儿童,必须有家长陪同才能进泳池游泳”。
刘女士告诉记者,在勇仔出事时,该泳池入口的告示写着“1.2米以下儿童需由家长陪同进场”的字样,而事发后不久,才被物管公司改成了“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儿童必须由家长陪同进泳池游泳”。
刘女士还向记者提供了据称是事发第二天拍下的一张照片和一段手机视频。此外,一份勇仔今年6月12日时填写的体检卡片,上面写着勇仔的身高是1.23米。也就是说,按照当时泳池的告示,勇仔是不属于需要家长陪同的那部分儿童的。刘女士认为,物管公司之所以要修改这个告示,目的是为了“推卸责任”。
但对于“改告示”的说法,物管公司的叶先生却坚称,该告示一直以来就是如此规定的,并不是刚刚才修改的。
律师说法
监护人离开需担责
管理方也存在疏忽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的贾施平律师。贾律师分析说,假如泳池管理方没有做足安全措施,也没有及时地发现勇仔溺水并提供救援,将会负上较大的责任。而如果在这些方面都做到了,那就要根据事发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家长方面,勇仔才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勇仔去到泳池游泳的时候,应该有监护人在旁陪同。事发时,临时监护人刘女士因故离开了,最终勇仔出事,不管过程如何,监护人都将要负上一定的责任。而泳池的管理方明知勇仔是未成年人,还让他在无监护的情况下进入到泳池里面,同样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记者调查发现,去年上海发生9龄男童溺水身亡事件,法院依据上海市游泳安全须知仅规定学龄前儿童须由家长全程监护一条,判小孩父母对这次事故没有监护责任,加上泳池只配了一个救生员,因此判泳场负全责。
而《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2年开始执行,规定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而据《广东省经营性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对小孩进泳池作出规定。记者发稿前暂时未能找到广州市统一的游泳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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