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造手段骗取低保金者最高可按冒领金额的3倍罚款 省民政厅出台标准,细化、量化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记者王灿实习生邱瑾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经营最高罚三倍
《标准》规定,今后社会团体从事营利经营将面临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经营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另据了解,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将按违法金额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冒领低保金最高按金额的3倍罚款
据了解,采取伪造手段骗取低保金的人员,今后最高处罚可按冒领金额的3倍罚款。
新的裁量标准规定了三类情况。对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超过3个月,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划为“一般违法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而对于冒领时限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将作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同时,按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对于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超过6个月的,将划入“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并处冒领低保金额两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标准》中《殡葬管理条例》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也作出了规定,其中,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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