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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身亡 一命两价城其身份成索赔焦点(图)

2009年08月18日09: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司机开车撞到路边的石料堆后身亡 家属向郑州市市政总公司索赔49万元 死者身份成索赔金额焦点

  城中村的人是农民还是市民?

一条命为啥有两个价,这个问题让人费解 商报记者 丁洁/摄
一条命为啥有两个价,这个问题让人费解 商报记者 丁洁/摄

  商报记者 张毅力 通讯员 王针

  刘磊(化名)开车时遇到紧急情况,撞上了路边的石料堆后身亡。刘磊的家人将郑州市市政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按照城市标准赔偿死者49万余元。

  死者是无地的城中村居民,他是城里人还是农民?法官说,目前国家没明文规定。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事件

  司机开车撞到石料堆身亡

  家属索赔49万元

  昨日,此案在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巡回法庭审理。

  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振安介绍,2008年12月3日23时20分许,刘磊驾驶豫AZ1651面包车沿紫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鑫花园门口时,因不明情况,他采取急刹车措施,撞至紫荆山路中心隔离花坛东侧的路边石料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刘磊当场死亡。

  王振安说,路边的石料归郑州市市政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使用,高度约1米,因未及时清理堆放在花坛东侧。

  因此,刘磊的家人将郑州市市政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庭审

  原告称被告没设警示标志

  在庭审中,王振安说,紫荆山南路当时还没通过验收,而承包工程的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没有设置道路施工通行标志,没有提醒司机和行人注意施工路段情况。

  而且,道路没设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未在维修路面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可得出,刘磊在驾驶中没有错。而且,刘磊在猛打方向的情况下,也未越过路面上白色实线行驶,因为石料压住了线。即使面包车压住实线,也是因惯性使然,顶多会被交警处警告或罚款,也不至于送命。

  市政公司称自己没责任

  而郑州市市政总公司的代理律师苏建军坚称该公司没责任。

  苏建军说,该路段属于未验收未完全交付使用工程,当时漆黑一片,刘磊应特别注意交通安全,主动避让固定物。而刘磊没避让,故依照《交通安全法》,刘磊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从郑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可看出,面包车右后轮刹车痕迹为25米,前轮刹车为6.9米,表明该车超速行驶,而此路段限速50公里。

  他还说,石料堆放到路面实线以内,了解交通常识的司机应该知道,该线是警示司机请勿靠近。

  争议

  城中村的人是农民还是城里人

  死者刘磊是无地的城中村居民,他是城里人还是农民成本案热议焦点。

  苏建军认为,刘磊是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刘庄村村民,是农民身份。因此,他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参照郑州市农村人均生活费计算。

  而王振安说,南刘庄属于城中村,当地的农民早就无地可种,完全靠在城里务工为生,理应按城市人的赔付标准索赔。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中死亡人的赔付标准要参照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并不是由其户籍来单一确定。审理此案的中原区法院法官牛乃洪称,目前国家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建议

  应把城中村村民

  和务工的农民工当城里人

  同命不同价早有争议。

  安阳法官石玉振、李军林曾发表论文阐明,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社会的发展,不仅进城务工农业人口逐年增加,而且他们从事的职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很多农村居民并非从事农业。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的认定方式去区分农民和城镇居民,最终裁判结果将可能因执法标准的不当而逐渐丧失其合理性。

  他们建议,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或办企业且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视为城镇居民;那些城中村中已无地可耕种但仍属农村户口的农民,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则应按城镇居民来对待。因为他们长期在城区居住,并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也不再是耕种土地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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