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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取证阅卷会见“三难”仍存

2009年08月18日11: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律师法实施有喜有忧 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善执业环境

  律师执业环境有喜亦有忧

   法制网记者 张亮

  “不诉苦不抱怨,用点滴行动推进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

  在近日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分论坛上,主持人的一句开场白立即给论坛确立了基调。

  “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如三座大山一样长期困扰着律师界。2007年律师法修改之后,人们对新法寄予厚望,希望毕其功于一役,一劳永逸地结束三座大山的压迫。

  截至今年6月,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全国各地纷纷总结一年来的实施情况:律师执业环境虽有明显改善,但“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仍普遍存在。

  一年前的乐观和种种期待,转而被失望和焦虑所替代。律师执业的环境究竟如何?到底如何才能找到一个治本之策?是在悲观中坐以待毙,还是积极奋起不放弃任何努力?

  发挥能动性改善执业环境

  “1979年通过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在开庭前7日可以会见被告人,1997年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警方在第一次讯问完后律师即可会见。这个过程,中国用了17年。”山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小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律师法具有前瞻性,尽管实施还面临很多困难,但律师要对未来充满信心,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推动执业环境的改善。

  “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大庆市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波介绍说,大庆市律师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参政议政功能,督促公检法机关较好地落实了律师法。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修改法律是一条道路,但这条道路比较艰难和漫长。另外一条道路是自下而上的改革,律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本地执业环境的改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律师不能总处在怨天尤人的漩涡里,各地律师协会和那些有名望和社会影响力的律师要先行一步,积极推动律师法在本地的落实。

  “在大连,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是无障碍的,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及阅卷也是比较顺利的。”大连律师协会副会长罗力彦说,大连律师协会通过各种方式与公检法机关加强交流和沟通,在落实律师法和保障律师权利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律师及律协在发挥作用时,要注意通过合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与办案机关交流。”罗力彦说。

  “河北省人大中有4名律师代表,通过努力,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凤梅介绍说。

  修法时应加入制裁性条款

  一位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他带齐了“三证”。但令人失望的是,看守所告诉他没有侦查机关的批准不能会见。他找到侦查机关,又被告知,律师法实施后凭“三证”即可会见,无须侦查机关批准。他感到既滑稽又无奈。

  “这就是一些地方的现实情况,看守所与侦查机关互相推诿,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落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李贵方说,“但是没有任何办法,因为律师法没有规定有关机关的责任。”

  在陈瑞华看来,“一项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完整的权利,律师会见、阅卷、调查遇到阻碍时怎么办?有什么救济途径,是否可以向上级申请?这些新律师法都没有涉及。”

  “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陈瑞华认为,在未来修改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加入制裁性条款。

  提高律师意见的采纳率

  最让律师苦恼的是,自己辛辛苦苦准备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法官根本不屑一顾。而对于不予采纳的原因,法官基本上也从来不作说明。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认为,有的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被法官采纳,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律师的意见和公诉人的意见一样,都只是代表了控诉或辩护一方的意思。尽管如此,高贵君仍然认为,如何提高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率,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辩护词是律师制造出来的产品,律师一定要有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汤忠赞说。

  “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法官公正裁判的一种必然需要。”高贵君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面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法官是希望律师能充分发表意见的。

  那么,如何才能使自己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官的采纳?

  高贵君说,一方面,法官应当尊重律师。另一方面,律师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在庭审中通过事实和证据向法庭揭示案件真相,通过对法律和政策的分析发表对案件的意见,为法官作出恰当裁判提供帮助,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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