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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律师法》着力破解刑辩“三难”(组图)

  新《律师法》实施后的2008年6月10日上午,来到北京西城看守所的律师们可以发现,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探视在押嫌疑人时,已经没有民警在一旁旁听谈话内容。同时,各会见室内的监视设备也已经被彻底拆除。董世彪摄

  轰动全国的杨爱平“杀妻骗保”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彭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二审。法庭上,被告杨爱平当庭翻供,4名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并与杨当庭对质。

  刑事辩护就是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认为被告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诉方、律师作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辩护方就案件的事实陈明各自的证据,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根据各方证据作出判决。

  一旦律师在辩护中受到本不应有的制约,控辩双方的平衡便会被打破,法官的居中裁判便形同虚设。新《律师法》在保证控辩双方的平衡上,作出了新的制度设定。

  ———编辑手记

湖北宜昌市民在新华书店阅读《律师法》。任卫红摄

  律师出庭辩护是保证被告人权益的重要途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全国最大一起手机贩黄案。图为律师出庭辩护。于风旋摄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本次修改的《律师法》针对近年刑事辩护在诉讼过程中的“三难”问题以及其他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针对“会见难”,新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间也提前到第一次讯问之日,以利于律师更早地提供法律帮助。”针对“阅卷难”,新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控方卷宗材料。
”针对“取证难”,新法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等合法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无须再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与此同时,《律师法》明确增加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新法出台之前,刑辩律师除“三难”之外的另一困境是缺失律师刑事豁免权。所谓律师刑事豁免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表的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言论,不受刑事追究。

  昔日的尴尬

  前几年,全国律师协会统计表明,当时已有两百多名律师因缺乏刑事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刑事法律追究,99%最终被无罪释放。

  刑辩律师面临的巨大执业风险,令许多律师对刑事案件退避三舍。有调查表明,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许多律师一年都不承接一起刑事案件,而在区县一级,不少地方有一半左右的刑事案件请不到律师辩护。更说明问题的是在律师界流传甚广的一段黑色幽默:“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乱讲话;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自己就面临危险!”

  某市一位刑辩律师,仅仅因为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多说了几句“好话”,对法庭提了几条意见,并引发了旁听席上的议论,法官当即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勒令其“滚出法庭”,于是几名法警随即一拥而上……

  尽管这是个极端的事例,但面对法庭上较之律师处于强势的法官和公诉方,大多刑辩律师需要处处小心是否“说错话”、“表错态”成为他们共同体验过的心态。

  刑事辩护,就是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认为被告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诉方、律师作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辩护人就案件的事实陈明各自的证据,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根据各方证据作出判决。一旦律师在辩护中受到本不应有的制约,甚至刑事追究,控辩双方的平衡便会被打破,法官的居中裁判成为形同虚设。

  北京律师阎建国认为,在中国,确认律师刑事豁免权有着特殊意义。一方面,可以保证律师与控方平等的抗衡力量,避免控方因权力过大而轻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豁免权能使律师全力以赴执业,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有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立法,曾长期处于空白状态。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中有少许原则规定,如“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等等。这一状况在新《律师法》中明确改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界普遍认为,《律师法》的这些重大改进,是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良好开端。

  无奈的证人

  证人出庭率低,是多年来刑事诉讼普遍存在的现象。通常认为,刑事诉讼的证人出庭率不足5%。而有关方面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进行的一次调研则表明,这一比例甚至不足1%。据一位接受调研的检察官披露,2007年他所承办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没一起有证人出庭,而这些案件有不少还是大案要案。

  刑案证人出庭难的缘由,各界讨论已久。比如,证人有厌讼畏讼、明哲保身的传统观念;证人出庭后的保护措施不足;证人出庭的经费和补偿难以保障等等。而立法层面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证人不出庭,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北京一位法官坦言:“有时候做了很多工作,证人总算答应出庭,但临近开庭又找种种借口不肯来,弄得我们很被动,却一点招儿都没有。”而接受调查的民众有九成以上表示:“假如不出庭作证什么后果也没有,第一选择当然是不出庭。”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形下,可以当庭宣读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这很容易在实践中将证人出庭这一法律规定演变成极不正常的现状———证人不出庭成了常态,证人出庭反而是例外。

  北京律师陈岳琴对于证人出庭之难深有体会。陈岳琴曾代理过一起抢劫出租车案,此案的关键就在于3名证人的证言。律师最初去取证时,3名证人证实被告人与他们通宵打麻将,并无作案时间。随后侦查人员去取证,3名证人说法是“那天晚上的事记不清楚了”。律师再去取证,3名证人又坚持最初的说法,有关机关闻讯后再度派员上门,证言又变了卦。由于证人始终不肯、或者说不敢出庭作证,真相始终无法查清,案件被法院三次发回重审,一拖就是整整十年。

  律师屈献庄建议:“死刑案件、重大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等等,应当保证证人出庭,如果证人不出庭,法庭质证就仅仅变成对书面证言的形式化质证。而在思维惯性下,许多法官为了规避“风险”,对控方提交的书面证言“照单全收”的事情时有发生。安徽一位法官坦言:“控方提交的书面证言,即使存在瑕疵,一般也会采纳,除非特别有争议才可能退回。”

  律师的“三难”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是律师界呼吁不断却始终难以解决的“三大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说,2007年5月,他在代理东北某地一起刑事案件时,往东北跑了9趟,却始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周泽起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安排会见,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这一诉讼要求却让一些法官感到“可笑”,不让会见,居然还想要赔偿?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为解决“三难”作出了重大突破。针对“会见难”,新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间也提前到第一次讯问之日,以利于律师更早地提供法律帮助;针对“阅卷难”,新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查阅控方卷宗材料;针对“取证难”,新法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等合法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无须再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欣慰之余,也有律师指出,一些重要的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还需要法律保障。

  周泽认为:“律师的权利保障不仅仅在于立法赋予了多少权利,更在于这些权利一旦受到侵犯,由谁来承担责任?”但无论是新修订的《律师法》,还是现行《刑诉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利用公权造成“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责任,都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追究机制。

  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着一些法律冲突。《律师法》仅是对执业律师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刑诉法》却指导着整个诉讼过程,新《律师法》从2008年6月1日已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刑诉法》不能作出相应修改,将可能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

  有消息表明,修订《刑事诉讼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律师界的迫切期待是,在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后,《刑诉法》能顺利完成修订。新《律师法》所培育的律师执业权利,能够在《刑诉法》中再次得以确认。而《刑诉法》的修改,也应该更多体现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减少权力对法律的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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