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修订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为此,有人认为,“举手表决”告别人大表决程序,是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但也有人认为,举手表决议案,不仅简单易行,而且谁赞成谁反对,一目了然,透明度高,至于表决时受到影响,只能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立场不坚定,举手表决不应该“退役”。
对此笔者认为,“举手表决”作为公开表决方式的一种,让其告别人大表决程序,不仅不是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在某种意义上反而是民主的一个“倒退”。
议事机关作出决定的表决方式无外乎两大类。一类是公开表决方式,亦称记名表决方式,如: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起立表决、无异议表决等公开方式;公开表决方式有助于议事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牢记为谁代言。另一类是秘密表决方式,亦称无记名表决方式,如:无记名投票、采用表决器表决等;秘密表决方式有助于议事人员毫无顾忌地表达个人意见。秘密表决方式一般用于普通选民自由表达意见,而公开表决方式则大多用于议事人员从所代表的组织、群体出发表达意见。
纵观世界各地,议事机关表决方式多以公开表决方式为主,从联合国,到西方议会,形成决议决定一般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特定情形例外。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是公开与秘密两种方式共存。除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人代会选举、人事任命案的表决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表决通过议案、形成决议决定时,大多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电子表决器作为新产品广泛应用后,一些过去是举手表决的,现在改由电子表决器表决。就拿全国人大来说,大概是从七届人大开始,常委会会议通常以采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法表决,替代了举手表决;此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陆续亦将电子表决器应用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表决中。可能大概也是鉴于此,有人就提出让举手表决“退役”,殊不知采用表决器表决是一种无记名表决方式;而在人代会上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不太符合民主的公开性;况且作为人大代表要接受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他们有权利知道自己选举的代表在代表谁说话。
举手表决方式简便易行,不像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那样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举手表决公开,符合民主的公开性。告别“举手表决”等公开表决方式,不符合民主的公开性;不符合民主的公开性,何谈民主进步?!因此笔者认为,举手表决通过议案、形成决议决定,不仅简单易行,而且谁赞成谁反对,一目了然,透明度高,有助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如果说公开举手表决时可能受到他人影响,那只能说明个别人大代表的立场不坚定,或者说不知道如何履职、为谁代言;所以笔者坚持认为,“举手表决”作为公开表决方式的一种,让其告别人大表决程序,不仅不是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在某种意义上反而是民主的一个“倒退”,不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亦不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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