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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隐私权保护不能滥用“少数服从多数”

2009年08月19日14: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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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华中农业大学保卫处负责人代表校方,首次就女生宿舍楼道安装摄像头一事回应了学生和网友质疑。称,校方近日注意到学生和媒体对此事的反应,学校认为“摄像头是否装,以学生意志为主”,“如果多数学生反映强烈,都不同意装,我们不改也不妥”。
(8月18日《长江日报》)

  华中农业大学对学生反映和网友质疑高度重视,及时回应,值得肯定。但笔者认为,该校对女生宿舍楼道安装摄像头一事的处理意见,犯了“决定方式”选择上的错误,因为多数人根本无权决定少数人的隐私权,保护个人隐私不能实行通常意义上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

  首先,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隐私权是不能也不宜放弃的。严格来讲,个人随意放弃隐私权的决定无效。一方面,即使个人明确放弃了隐私权,也并不意味着他人就有了偷窥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和掌握别人隐私的权利,这应该是现代文明人的基本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即使个人不在乎隐私权,甚至愿意公开自己的全部隐私,但文明和法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一些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开甚至在社会传播,往往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不良影响,伤害整体社会文明。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隐私权是不允许个人随意处置的。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隐私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私权利,在隐私权的享有和剥夺问题上,并不通行政治权利或其他涉公权利的民主规则——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无权决定少数人的隐私权,决不能以“多数人的同意”而屏蔽“少数人的反对”,即使99.99%的人同意让渡自己的隐私权,也不能掩盖和取代剩余0.01%的人的反对权,相反,作为极少数的后者仍然拥有对问题的整体否决权。何况99.99%的人让渡个人隐私权本身就是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

  对于个人隐私权,只在两个环节上通行民主原则,即由多数人意见决定。一个环节是立法环节,立法机关和立法者有权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方式来决定隐私权的范围及保护力度;另一个环节是司法环节,法庭和法官有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方式来决定某诉讼请求的事项是否属于隐私权,该不该进行司法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除此之外,其他领域和环节都不能对个人隐私权是否保护进行所谓的民主表决,因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绝对的,无差别的,不受人数多少的影响。

  鲁生 (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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