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无线电爱好者到朋友家帮忙安装天线,不慎从二楼摔伤致死。对此,死者家人索赔151万余元,但对方表示,其中医保基金结付的44万余元医药费不能再要求赔偿。
随着“医保”的普及,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带出的新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此案,在判决中被告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扣除医保已付药费。
祸起“天线”
帮工摔死引发赔偿纠纷
刘益与安福相识于苏州市某无线电协会,志趣相投的二人随即成为了好友。2007年1月13日下午,刘益请安福等3位朋友到他家帮忙安装电台天线。在安装过程中,安福不慎从二楼屋顶摔落在地,致头部重伤。2007年10月16日,安福因治疗无效死亡,除了两位白发父母,他还撇下不满30岁的妻子和刚满6岁的幼女。
朋友为了帮自己的忙而发生了如此不测,刘益的心情异常沉重。除了为安福的治疗跑前跑后,他还通过无线电协会发起募捐。通过努力,刘益筹集到13万余元的爱心款,其中绝大部分用于支付安福的医疗费,剩下的一千多元也分文不少地交给了安福的妻子。
但是,安福去世后,原本还算和气的两家人变得剑拔弩张起来,而这都源于———“理不清”的赔偿费。
安福的家人认为,安福个人享受社保,由医保基金结付的医药费44万余元并不等同于刘益支付了该笔款项,不能因此而免除刘益支付该笔款项的责任。
而刘益则表示,医保基金结付的44万余元医药费并不是安福看病的实际支出,因此该部分医药费应当予以扣除,对方不能再要求赔偿。
经过几番“讨价还价”,双方仍然是各执己见。无奈之下,安福家人一纸诉状将刘益告上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益赔偿151万余元。
由于案情复杂,原、被告争议焦点较多,金阊区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尤其围绕医保基金结付的44万余元医药费,是否需要被告再行赔偿的焦点议题,原、被告双方僵持不下。
法院判决
“医保”与被告赔偿无关
“针对本案的争论焦点,审理之初,在法官之间也产生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一部分法官认为由安福医保账户中支付的44万余元并非原告方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原告方不存在该部分的实际损失,因此,根据民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该部分医疗费应从被告应当支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保险与侵权纠纷属于不同层次的救济制度,不应因享受医保待遇而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主审法官说,“我们多次开会研究讨论此案,一是为拿出一个有理有据的判决,更重要的是为今后类似的案件作"模板",因为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医保的推广,此类案件必将增多。”
最终,金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福是在无偿为被告刘益安装电台天线的过程中摔伤并导致死亡,被告刘益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安装天线的过程中,安福不慎摔伤,自己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被告刘益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刘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部分,安福的医疗费中部分由医保基金结付是基于安福生前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因此,安福享有医保待遇乃是以安福(和其所在单位)缴纳保险费为前提,医保待遇是专属于职工个人的权利,安福有权兼得损害赔偿与医保待遇,该部分医疗保险政策的救济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刘益的赔偿义务。
关于捐款部分,13万余元的捐款从性质上看是社会人士出于爱心和同情而捐助用于安福治疗的,并不是捐助给被告刘益款项,故不属于被告刘益支付的款项,不能从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项中扣除。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刘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
被告刘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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