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超速10%以下、开车时忘带驾驶证……司机在高速路上出现的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在过去很可能被罚款。昨日,随着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出台《河南省高速公路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警告适用范围》,对17项轻微交通违法首次适用警告处罚。
只要司机是初次和第二次有这17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只记录在案予以警告或记分,不再罚款。
背景新规出台源于以人为本 提及新规,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总队长冯国文说,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在讲话中多次强调,全省交警执法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高速交警总队就是依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新规,对1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次和第二次查处不罚款。
另外,除这17项外,如果司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但有证据证明是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警查实后也将给予放行;对“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教育后也放行。
举措这17项轻微违法警告记分 记者注意到,在17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中,有11项不罚款要记分,另外6项只警告不记分。
这11项违法行为只记分 1.货车载货超长、超宽、超高未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记1分。而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记1分,罚款200元。
2.因司乘人员身体健康等因素在高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驾驶人在现场并自愿立即驶离,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记6分。而《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记6分。
3.除七座以上客车、运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超速10%以下的,记3分。而《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记3分。
4.因高速公路交通指示标志不清楚,导致车辆在下道口附近短距离倒车逆行,未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记6分。而《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记6分。
5.在白天视线良好的情况下,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设置警告标志未达到规定距离的,记3分。而《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记3分。
6.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的,记2分。《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记2分。
7.在高速公路减速车道上超车的,记2分。《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记2分。
8.在高速公路加速车道上超车的,记2分。《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记2分。
9.小型客运车辆超员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扣6分。《条例》规定是罚款300元,记6分。
10.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记2分。《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记6分。
11.驾驶新购买车辆一个月以内尚未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即上路行驶的,记6分。《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记6分,暂扣车辆。
这6项违法行为只警告 1.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警告。《条例》规定罚款200元。2.实习期内未放置实习标志的,警告。《条例》规定是罚款20-200元。
3.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警告。《条例》规定是罚款200元。
4.未放置、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执勤民警核查,已参加年度检验和购买交强险的,警告。《条例》规定是罚款20-200元,暂扣机动车。
5.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通过公安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系统能够确认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的,警告。《条例》规定是罚款20-200元,暂扣机动车。
6.执勤交警认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没有危害的其他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警告。
解读新举措与国家法律不冲突 法律规定对这17项交通违法罚款并记分。新规却只警告或记分,是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交通管理教研室主任王斌这样解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而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因此,新规与国家法律并不冲突。
“警告和记分也是一种处罚,只不过不再是过去执法中简单的一罚了之。高速交警部门出台举措的目的更加人性化、更注重教育效果,更强调交警执法中的教育作用,而绝不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纵容和包庇。”王斌说。记者李红汛实习生张营通讯员刘威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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