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王伟宾 |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梁刚 杨长海
专拣外地车“碰瓷儿” ,8月2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肇事的5名男子。
这也意味着,今后,“碰瓷儿”者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有观点认为,“碰瓷儿”应定性为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一般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夜晚撞车被判全责
今年3月5日晚上9时40分许,山西人闫金锁开货车到长葛拉货。他从连霍高速惠济站下站问路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从江山路北边过来,停在连霍高速惠济站下口路中间。
闫金锁问清楚路后沿着江山路向南开,桑塔纳2000也从高速口下来,快速从左边超过他的货车,慢慢行驶在他的货车前。
此时,道路的前方有辆三轮车停在路上,似乎是坏了,闫金锁想从三轮车的外侧超过去,但桑塔纳很碍事,一直挡着他的车。闫金锁急了,直接逆行到对面车道上准备超车。
此时,迎面突然过来了一辆捷达轿车,离他的货车大概50米,闫金锁将大车灯关了,他怕对面的车看不见。但是这辆捷达车在离货车两三米的地方突然向货车打了一下方向,两车撞在了一起。此时,桑塔纳2000加速开走了。随后,捷达车上下来一个年龄40岁左右的男子,弯腰看了下两辆车相碰的地方,扔下一句“你看咋办,你和司机商量吧”转身就走了。
闫金锁报了警。交警认定逆行的闫金锁负事故全责。交警将双方的车都暂扣到停车场。
5男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闫金锁怀疑遇到“碰瓷儿”高手了。事后,捷达车司机曾对他索要赔偿,说修车至少得4000元钱。但图省事,他准备赔钱。
此时,交警发现了猫儿腻,将案件移交至郑州市惠济区公安分局刑侦队。果然,警方查实这是一起5人联合“碰瓷儿”的刑事案件。其中,桑塔纳轿车司机将货车逼上逆行,开三轮车的两人假装车坏了占压道路,再由另两人驾车“碰瓷儿”。
5名肇事男子很快被警方抓获。经审讯,5人承认,他们就住在附近,专门选择外地货车作为“碰瓷儿”目标,他们利用的就是外地货车司机都急着赶时间送货,在外不想惹事的心理弱点。
8月20日,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将5人批准逮捕。
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认为,5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会发生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夜间使用机动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诈骗罪vs危害公共安全罪
碰瓷儿行为的违法性并无争议,但到底是违犯了哪条法律?应当定怎样的罪名?却存在一定争议。
危害公共安全罪,应量刑3年以上。对此,有观点认为,5人涉嫌的罪名应该是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在3年以内量刑。
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说,碰瓷儿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符合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要求;而碰瓷儿人采用“加速、急刹车等方式故意碰撞他人驾驶的车辆”的危险手段进行犯罪,其主观上当认识到此手段的危险性,但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
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在刑法领域里叫法条竞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于法条竞合的主要有两个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
上述三罪名皆属于一般犯罪,无特别法适用的情况,故对于碰瓷儿案件只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判断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适当。
■ 相关链接
早在2006年,北京一基层法院曾对一起“碰瓷儿”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碰瓷儿者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但2007年,同样在北京,一特大“碰瓷儿31名”团伙的被告人,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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