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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职工维权应发挥更大作用

2009年08月22日11: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引言>>8月5日至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赴辽宁省进行执法检查。短短几天时间里,检查组在沈阳、鞍山、大连等地就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察。检查组详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汇报和工会干部、企业经营者、一线职工以及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检查组表示,将把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带回去,认真加以研究。

  本报记者 朱磊

  “工会就是我们的家。工会越有地位,越强大,我们工人就越有依靠。”8月9日上午,来自辽宁省鞍山市建龙碳黑有限公司的职工姚素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的座谈会上吐露了自己的心声。

  8月5日至11日,检查组在辽宁省执法检查期间,不少职工都表达了对工会组织所寄予的厚望。

  新形势下工会维权面临新情况

  我国的工会组织拥有庞大的会员数量。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数字显示:2008年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数已达170.2万个,会员2.08亿人。

  对于工会工作,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据介绍,早在1950年,我国就制定颁布了工会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制定的3部法律之一。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工会法。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工会法作了修改。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实施情况进行了首次执法检查。时隔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工会法进行执法检查,这充分彰显了国家对这部法律的重视。

  现阶段,工会法的实施面临哪些难题呢?

  大连市总工会主席汪集刚谈到,工会法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发生了巨大变化,工会工作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这些新情况不可避免地为我们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带来了新问题。”汪集刚说。

  汪集刚介绍:“组建工会难依然是当前实施工会法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建会工作仍有一定阻力。一些企业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对工会法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工会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而入会积极性不高。少数企业经营者对建工会持消极态度,甚至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在给自己找麻烦,担心工会组织和自己对着干。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工会独立法人的地位缺乏足够认识,把工会当作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个内设部门。”

  “由于法律责任相对较轻、较为原则,一些人把工会法看作是一部"软法",可有可无,违反其规定也无所谓。部分企业,包括政府有的部门对工会法缺乏认识和了解,把贯彻工会法看作完全是工会本身的事情。”汪集刚说。

  “工会法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贯彻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沈阳市总工会副主席段阳举例说。工会法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缺乏刚性规定。如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或拒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只有责令改正,没有罚则。

  此外,一些工会干部还谈到,近年来,企业中工会干部的兼职现象比较普遍,这也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力彦在谈到一些企业工会的作用时却直言:“目前有些工会还停留在"文体活动型工会"层面,履职维权意识不强、不主动,一些民营企业里的工会主席因为怕得罪老板,更是不敢维权、不想维权、不愿维权。”

  应进一步提高工会法“知名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会法,应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在执法检查中,一些来自工会系统的干部和企业界的代表都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沈阳商业城(集团)副总裁佟亚娟说,要把工会法宣传放在重要位置,扩大宣传覆盖面,让广大职工了解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职工对法律的认知度,使广大职工能够依法维权、科学维权。

  此外,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工会法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沈阳市国防及中直企业工会主席杨振富说:“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法律中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的设置没有硬性规定,有些200人以上的企业中,党政副职兼任工会主席的现象比较普遍,也存在着"有其位难谋其政"的问题。”为此,他建议法律明确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协调劳资关系工会作用应加强

  作为法律界人士,罗力彦从劳动合同法角度谈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该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罗力彦说,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必须履行两个“通知”的程序。这项规定赋予了工会监督的权利,从程序上保障了工会实施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很少将理由告知工会,工会的这个作用,工会、劳动者了解的也不多。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很少有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抗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罗力彦表示,要让劳动者明白工会是自己的组织,在劳资方面发生问题时,首先应想到通过工会来帮助解决问题。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建筑业、服务业、餐饮业聚集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由于这些劳动者接受的教育较少,维权意识较差,在劳资关系中往往处于被动。”罗力彦说,目前,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关于工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没有统一标准并且差异很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资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产生争议时,能重新协商的要重新协商,无法重新协商的应当首先适用集体合同。但现状是,签订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很少。

  “应加强基层工会的作用。”罗力彦建议,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企业代表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从而保证用人单位能依法、依集体合同用工。

  “要以法律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辽宁省鞍山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进一步建议,应对现行工会法进行修正补充,明确规定企业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下级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多关注进城务工人员入会问题

  目前,我国约有农民工2亿人,农民工会员6674.6万人。“比例仍然偏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远离家乡,带着对未来的憧憬,许许多多进城务工人员从乡村来到城市,他们服务于各个行业,为城市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实现就业的。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这种形式的特殊性就在于:劳动者服务于用工单位,却不直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季节性强,且不少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因此他们加入工会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果不从组织上加强统一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就会远离工会组织视线,处于真空管理状态。”佟亚娟说。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公司高级工人技师王亮呼吁,工会应更多地关注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辽宁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进城务工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工会组织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辽宁省总工会建议,法律应对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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