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名校教师禁教民校
孟浩吁纠正“名校办民校”不当行为,教育厅称已下发意见规范
■新快报记者 张薇
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经过审批,且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公办教师不得到民办学校任教。
孟浩建议
民校公办混淆公私界限
今年省两会期间,孟浩递交提案,建议纠正“名校办民校”的不当办学行为和教育界歪风。孟浩指出,早在2004年省民盟和省民进分别就“名校办民校”提交了提案,广东省教育厅在办理这两份提案答复时引用省政府颁发的文件,表示鼓励“名校办民校”的大胆实验。孟浩质疑,“名校办民校”混淆了原本公、民产权清晰的资本界限。
孟浩调查指出,一大批公立“名校”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名,纷纷下水开办民办学校。迄今为止,仅以广州本地名校名义在周边开办的民办学校,已经不下三十家。2007年和2008年,广州十几家“名校”办的初中段学校以“优质学位”吸引家长,将大批义务教育段学生招收成了高收费的“择校生”。
应暂停批复名校办民校
孟浩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广大省、市、区(县)级由公办学校或借公办学校之名而举办的所谓“民校”进行全面检查和登记,暂停批复“名校办民校”,对于已经开办的进行体制转型,要么恢复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办“名校”,要么转为真正意义上的“民校”。
教育厅答复
小区公办资源禁办民校
省教育厅答复称,广东省已不存在“校中校”、“校中班”的情况。今年4月,省教育厅等六个单位联合颁发《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公办学校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租赁给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教育资源,原则上要在2009年秋季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办教育资源,由政府兴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时明确要求在2009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
公办民校禁用财政经费
答复透露,新颁布的《意见》还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在审批、投资和举办者权益等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严格的规定——
首先,公办学校不仅要经公办学校所属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举办者之一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其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最后,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提取合理回报所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投资受益,必须纳入公办学校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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