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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改制依法依规进行是关键

2009年08月24日09: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全总《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8月14日发出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那么,国企改革改制过程中,作为企业主体的职工,拥有哪些民主权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此怎样规定?如何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应有尊重和切实保障?对于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工会有何主张?工会该做和能做的又是什么……记者就此进一步采访了全总有关负责人及基层职工。

  《通知》对职工的民主权利及其行使、以及职代会职权等方面内容的强调,都是对已有规定和精神的重申,因此,使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才是当务之急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通知》中对于国企改制中依法依规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强调,是公众特别是广大职工的关注焦点。

  其实,了解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人都知道,类似上述这样的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早已作出规定和明确。

  “此次《通知》的主要依据,涉及《宪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据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介绍,早在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此后《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又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予以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完善。特别是2002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对依法依规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切实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作出规定。

  比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第九条即明确,“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则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等等。

  “实践证明,凡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充分落实职工民主权利的,企业改革改制就能顺利进行。”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依法依规地尊重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也有少数企业在改制中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民主程序,使改制工作受到了影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有的企业甚至引发了职工群体性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采访中,职工们纷纷表示,企业发展凝结了广大职工的智慧和汗水。既然职工是企业改革的主体,企业改制重组又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就应该尊重职工的意见。事实上,绝大多数职工都是通情达理的,支持企业改制以求企业发展的。一些基层工会干部说,“但是,对那种行政强制主导、不透明的暗箱操作式的改制,职工不能答应,也是不能接受的。”

  “实行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本来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郭军说,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要求企业管理公开、透明、民主,这意味着只有加强民主管理,才能更好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何况,在我国,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不存在理论、政策和法规意义上的异议”。

  既然《通知》对职工的民主权利及其行使、以及职代会职权等方面内容的强调,都是对已有规定和精神的重申,那么,对企业改制的决策者、执行者以及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来说,严格依法依规地推进改革,使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才是当务之急。

  对此,陈荣书则表示,《通知》并非简单的重复,而是全总根据新形势对各级工会参与企业改制提出了新要求。他认为,当前,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特别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地方企业改制重组步伐加快、任务加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在今后一段时期仍然是一项重要工作,改制完成的企业也有二次、三次改制问题。“全总出台这一《通知》,目的是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工会旗帜鲜明地支持企业改革,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进企业改制规范进行,协助和监督企业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综观《通知》全文,可以发现,其主要内容不外三方面:

  一是要求各级工会充分认识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群众讲清楚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讲清楚企业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争取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依法顺利进行,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二是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协助、监督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协助、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协助、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企业工会、工会干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权,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显然,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各级工会切实履行维护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对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陈荣书表示,多年来广大职工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中来,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实践证明,离开了企业的改革发展,职工的利益就会受到影响;离开了职工对改革的理解、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就会失去动力。

  他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企业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企业改革,又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遵循“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一方面,引导职工支持改革,为企业改革发展积极作贡献;另一方面,督促经营管理者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严格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巩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基于这一主张,各级工会对国企改制改革一直高度关注、积极参与。据了解,全总就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4]12号)、《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7]28号)等文件,就指导各级工会做好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一再提出明确要求。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还积极参与有关改制政策和方案的制定、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监督和方案实施,参与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全总积极参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政策的制定;各级地方工会参与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有关的地方性文件,对涉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会组织则直接参加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方案特别是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

  在江西,仅2006年,省总工会就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调研了4次,2007年又联合省国资委、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对6个设区市、15个县(市、区)及部分省属集团进行重点督查。在上级工会强有力的支持和指导下,该省九江港口集团改制时,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了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工会副主席是成员,改制办公室有工会专人参加,从而为工会从源头上加强改制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上海市杨浦区总工会在指导上海矽钢有限公司改制时,除了会同企业工会与企业商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严格按程序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更在落实安置方案中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对一些特别困难的职工,不仅积极为他们推荐岗位,还给予一定数额的帮困救助金,使该企业1080名职工全部平稳地实现了分流安置。

  “类似上述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全总参与国企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邹震说,国企改制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也要理顺劳动关系。就工会而言,关键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这也是《通知》所特别强调的。

  《通知》强调了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的职责,也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加强国有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着力点

  工会要在参与企业改制中发挥作用,工会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是前提。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工会组织在国企改制中受冲击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工会组织机构被撤并,工会干部减少,工会主席兼职过多,甚至一些企业在改制之前就已经削弱了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组织的削弱使工会工作受到影响,全总正在调查研究,推动问题的解决。”陈荣书告诉记者,全总十分重视企业工会工作,2006年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07年又制定下发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这些都对做好企业工会工作、保护改制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他介绍,下一步,全总将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进一步采取措施。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以及改制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指导,坚决支持企业工会干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保护改制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逐级承担保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职责等。同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企业改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责令其改正;对玩忽职守、不作为,损害职工利益、导致发生群体事件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陈荣书同时表示,企业工会组织在改制中被削弱,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工会要切实增强对参与企业改制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知》强调了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的职责,其实也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加强国有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着力点”:

  ——加强厂务公开工作,协助、监督企业认真贯彻“两办通知”,国办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保证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按照“两办通知”和国办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协助、监督企业把企业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讨论,职工裁员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视为无效;切实做到召开职代会,要有2/3代表参加,表决职工切身利益事项要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半数以上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依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等多项债务,补缴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工作,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加强宣传和做好深入细致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向职工群众讲清楚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讲清楚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法规政策,争取职工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积极投身到国有企业改革中来。

  ——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就业安置工作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的调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努力维护企业稳定。

  陈荣书说,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地方工会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即参加改制领导机构工作,积极参与改制方案制定实施,特别是职工安置、经济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同时要对改制企业履行民主程序、召开职代会、实行厂务公开等提出明确要求;支持企业工会主席积极反映企业职工意见和呼声,切实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职责;加强对改制企业情况调研、信息报送工作,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力度,努力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企业工会要有效参与企业改制,还应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企业中得到落实,并切实发挥作用。”郭军表示,国有改制企业工会要认真履行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依照国家法规政策进行操作。比如,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工会要做好职工代表选举和培训工作,确保在职工代表构成中,领导干部的比例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要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做好会议组织工作,保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在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且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后,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监督企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等等。

  “总之,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加强民主管理工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陈荣书说,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出台的《通知》,切实推进企业改制依法依规地进行,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实现的共赢!(王娇萍)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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