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草案在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07年10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五类,主要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还有与财产有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还有其他类。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常委会上的汇报中说:“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能力弱,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直至等问题。”
草案的这次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规定,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有些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实施,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乔晓阳说:“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草案还从程序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乔晓阳说:“"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草案对达成执行协议的具体方式做出了规定,乔晓阳说:“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在27号上午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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