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
设定行政强制必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
行政强制执行不排除执行和解。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隋笑飞、崔清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法律专家表示,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为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必须“由法律设定”或者“行政法规”设定。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草案还增加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在约束行政机关的同时,草案的一些规定也凸现了人文关怀。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
另外,有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后,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草案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另外,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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