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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死刑“枪管”变“针管”台前幕后

2009年08月26日08: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表态:“今年年底前,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实行注射执行死刑。”

  此消息一经发布瞬时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而据记者了解,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第二年产生首个案例至今,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在我国已经有12年历史了。


  那么,为什么在12年后的今天,“辽宁省年底前一律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的消息仍会引起强烈关注呢?注射执行死刑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12年时间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全部推广,原因何在?本网记者带着这些疑问,独家采访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此项工作的副院长左连璧。

  率先全国提出

  全省全部实行注射执行死刑

  “在今年初,辽宁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振华就提出了"今年年底前,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的目标。应该说,从全国来讲,辽宁省率先提出了这一目标。上周传出的消息,只是在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对这一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目的是为了圆满实现年初时提出的工作任务。”左连璧开门见山地向记者阐明了“推行注射执行死刑”消息的由来。

  左连璧向记者介绍了目前辽宁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进展情况:

  辽宁省有16个执行死刑任务的中级法院,其中包括14个市中级法院和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河油田两个专门法院。从2001年开始,沈阳市中级法院在全省走出了第一步,投资修建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执行室,制定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细则》,并于当年11月20日首次对两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此后,该院彻底改革,死刑犯全部采取注射执行死刑。

  经过几年的时间,沈阳、大连、鞍山已实施注射执行死刑多例。目前,已有10个市的中级法院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其中,大连、丹东购买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其余各市则建立了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室。

  注射执行死刑

  人道文明最能被接受

  据了解,注射死刑有着一套严密的程序:死刑犯先是进入羁押室等候执行死刑,进入受刑室后,便躺在执行床上,执法人员用规范、温和的话语告诉罪犯该怎么做。接下来,法警便用皮带固定被执行者的上身、胳膊和腿部,然后把罪犯的一只胳膊从小窗口伸到一墙之隔的行刑室。当行刑命令下达后,法警按下注射泵按钮。注射药物完毕后,法医在电子检测仪上可以观测死刑犯的呼吸、心跳、脉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注射药物和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各省高级法院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最高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省高级法院统一保管,各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注射执行死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目前最人道、最文明、最能为所有人接受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我国司法文明的充分体现。”对于注射执行死刑一事,大连一家律所的律师谷志伟如此评价。

  据了解,最高法院曾做过征求死刑犯意见的调查。调查显示,在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时,死刑犯全部选择了注射。

  据辽宁省高级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注射执行死刑具有“无痛苦、无污染、无压力”3个特点。

  辽宁省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总队长孟宪峰说:“从注射药物开始计算,大约四五十秒的时间,罪犯的血液瞬间凝固,随后心脏就停止了跳动。在整个行刑过程中,罪犯无痛苦、无抽搐、无明显的面色改变。”

  “枪决执行死刑时,无论是击中心脏还是击中头部,均有可能溅出血液等,这可能会造成一些污染。而注射执行死刑方式则不会污染环境。”左连璧说,此外,对于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死刑犯,注射死刑会降低其携带病毒的传播几率,而枪决则无法避免。

  采取枪决方式,无论是对于罪犯本人还是其亲属来说,都会带来非常大的精神压力,而注射死刑则可避免此问题。因此,无压力是注射执行死刑的又一特点。

  有关专家表示,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可以减少罪犯行刑之前和行刑时的恐惧和痛苦,既达到了严厉打击犯罪的目的,也保持了罪犯身体的完整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推行面临难题

  认识不一规章制度尚不健全

  据了解,早在1997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全国率先采用了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在之后的12年间,长沙、成都、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也陆续实行了注射执行死刑,但是这些城市多数是实现枪决与注射两种方式并行执行死刑。

  这一备受关注、更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推行过程中究竟遇到了哪些困难呢?左连璧分析说,大致有4点原因。

  一是具有死刑执行任务的中级法院的认识不统一。左连璧解释道,就拿辽宁来说,今年初省高级法院就提出了年底前全部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的目标,但是一些中级法院工作进展迟缓。截至目前,这些地方或者不具备注射执行死刑的场地条件,或者未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这和法院领导的认识程度不高有很大关系。甚至还有一些人对此质疑说,凭什么法律允许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并行,而现在偏偏要取消枪决呢?

  二是注射执行死刑的软件建设还比较薄弱,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据左连璧介绍,辽宁省经过努力,虽然有一些中级法院建设了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室,或者购买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硬件上已经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但是诸如突发情况预案等规章制度尚不健全。

  第三个原因是,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人员的心理干预机制尚未建立,这极大影响了注射执行死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枪决死刑方式相比,执行注射死刑任务的工作人员与罪犯的接触更近,其心理压力会更大。每次执行任务时,工作人员都会出现精神过度紧张等情况。记者了解到,某法院在注射执行死刑时,由于执行人员过于紧张,浑身直冒虚汗,双手颤抖,无法进行人工注射,最终只能另请专业医师才完成任务。

  四是注射执行死刑的工作人员数量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工作的开展。据介绍,目前,辽宁虽然已经有10个中级法院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硬件基础,但是只有沈阳、大连等少数几个法院具有专门人员能够完成注射执行死刑任务,而其他法院在注射执行死刑时只能向其借人。记者获悉,辽宁省各中级法院已经选定工作人员,准备参加最高法院于今年10月份举行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人员培训班,届时人员紧张这一情况能得到一定的缓解。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不但在法律上确定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而且充分体现了我国死刑执行方法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法开始积极推动地方中院死刑执行方法改革的试点工作。

  1997年3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这是我国首次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

  目前,我国先后开始采用注射死刑的地方有昆明、长沙等地。 (霍仕明 张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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