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学生课间撞伤老师 学校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本报讯(通讯员杜超)15岁的高一学生小张在学校楼道里追跑打闹,将在楼道内与学生谈话的张老师撞伤。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学校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小张法定代理人承担7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的判决。
2006年8月27日上午,张老师在楼道内与学生谈话时,被追跑打闹的小张撞倒,左侧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
小张辩称,张老师受伤是多方混合过错的结果,张老师本人、与小张追跑打闹的小陈以及学校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学校辩称,学校曾印制了本校《德育管理手册》对刚入学的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该手册注明学生课间休息时,在教室外不得追逐打闹。故学校对此次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小张的父母赔偿张老师伤残赔偿金、鉴定及检查费共计5.2万余元,学校赔偿张老师伤残赔偿金、鉴定及检查费共计2.2万余元。
判决后,学校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证人证言证实该校对学生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但从此案事发经过看,学校在管理上仍有疏漏,该校对张老师受伤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学校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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