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农民权益,市卫生局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全市范围内互认。
2007年巢湖实现新农合制度全覆盖,2009年全市参合人数已达357.42万。日前,市卫生局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该细则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将实行分级审定,即县、区卫生局负责审定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居巢区卫生局负责审定市区内所有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由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定点资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同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由同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承担具体日常监管工作。
《细则》还规定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自处罚生效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资格。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参合农民在县(区)外协议与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执行协议与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以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为基础,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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