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登陆”藩篱拆除境外机构在闽可开外汇账户
邵芳卿
昨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向CBN透露,福建省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列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首批试行省份,自8月1日起,福建省内所有银行均可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提供金融服务。
“这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意味着台湾资金流入的藩篱被直接打通。”26日,一位福建银行界分析人士对CBN说,台湾金融资本可以通过这一渠道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将推动两岸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
实际上,在国家外汇管理局7月13日下发的“汇综发[2009]29号”(下称“29号文”)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该文件特别强调,获准在中国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应是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机构。
文件同时指出,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审核后者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并在外汇账户前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以示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将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为了防止境外热钱流入,文件也设置了一些“阀门”。例如,未经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但境外机构在其账户上的外汇来去是自由的。”上述分析人士称,除非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境内银行可根据境外机构的指令,直接办理后者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向境外支付。
根据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后会将这种账户资金余额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而CBN了解到,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类账户暂时不设置短期外债指标。
该文还指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除该局已有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包括标注NRA。
上述人士分析指出,虽然这项政策所称将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排除在外,但对促进离岸金融也将起到实质作用,这对海峡西岸经济区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颇具现实意义。
事实上,今年5月《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中已有“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的表述。
CBN记者注意到,在29号文出台前,除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具备开设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资格的境内中资银行,仅有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两家。
在台湾机构设立境内账户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0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已发函同意台湾地区旅行社和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机构在福建省内各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日常团费结算及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
但据CBN记者了解,迄今开设此类账户的台湾机构寥寥无几。
29号文规定,自8月1日起的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完成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及规定发布前已开立此类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目前,省内各银行都被要求用好用足该项政策,为推动海西战略而努力。”上述人士说。
而来自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的消息称,该行已将29号文呈报福建省政府,并将在9月份要求各银行汇总有关执行情况,以便跟进出台有关监测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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