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周欣洁 松剑轩) 自称“不为钱不为利,只是挡不住人情”,身为派出所所长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立功线索。8月19日,浙江省遂昌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松阳县西屏镇派出所原所长方建军涉嫌徇私枉法、受贿一案,当庭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方建军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8年5月,松阳县检察院依法对丽水市中等专业学校总务处副主任谢寿良以贪污罪立案侦查。考虑到谢寿良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决定对他取保候审。接受松阳县西屏镇派出所监管的谢寿良通过女友林某找到该所所长方建军,请对方帮忙提供案件线索,弄个立功表现,以便能判缓刑。方建军将自己刚在工作中掌握到的一条涉嫌盗窃摩托车的案件线索提供给林某。谢寿良随后到方建军办公室进行假检举,方建军授意同事做了一份检举立功笔录。松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以该笔录材料为依据给谢寿良出具了检举立功情况说明。法院据此认定谢寿良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谢寿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由于事发蹊跷,松阳县检察院立即对谢寿良的立功情况产生了怀疑,并很快查清了这起假立功的真相。今年7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再审改判谢寿良有期徒刑三年。与此同时,松阳县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西屏镇派出所所长方建军立案侦查。除查明方建军帮助谢寿良作假立功的犯罪事实外,检察机关还查明,方建军曾利用担任松阳县公安局古市派出所所长、西屏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谢寿良的所谓“立功”当然是假立功,不能认定。身为派出所所长的方建军徇私情侵犯司法公正,这是典型的渎职犯罪,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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