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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恋爱小女友提分手 7旬教授讨21万“恋爱费”

2009年08月27日10: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见习记者 丁孙莹实习生 蒋卓颖

    9年前,上海交大退休教授黎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4岁的女子虞某,两人随即开始长达7年的交往。

交往中,双方曾口头协议,若结婚不成则相互返还“恋爱费”。2007年,两人分手,黎某向虞某索要21万余元“恋爱费”不成,遂将其告上法院。8月25日,普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原告黎某请求法院要求被告虞某返还恋爱时的“不当得利”21万余元。70岁的老教授在法庭上称:“谈恋爱后我们就约定,如果没能结婚就要把恋爱时花的钱归还对方。”他称,据此双方在恋爱期间均对“恋爱费”作了详细记录。

    法庭上,老教授列举两人交往不到一年,虞某便提出家里要装修,向黎某索要2万元。当黎某表示借钱可以但必须写借条后,虞某表示:“我们刚开始恋爱,写借条会影响感情的。”虞某同时承诺,若两人将来没能结婚,将立即归还2万元。此后,虞某不断以父亲住院看病、自己需要买衣服、家电等原因向黎某要钱。2002年虞某失业后,还每月在“指定”日期去黎某家过夜,并“领取”2000元生活费。

    “我要求她写借条,但她总是不肯,还以各种方法哄我,甚至和我拍订婚照想稳住我。”黎某还向法庭提供了详细的恋爱消费清单。清单上对每一个款项都记录在案。凡是能反映虞某和黎某有财务往来的短信,黎某大多储存在手机里。

    当天,被告虞某没有出庭,其律师解释:“原告不断对被告进行骚扰,虞小姐缺席庭审主要是不想见到原告。”虞某的代理律师未提供任何证据,并对黎某提出的所有欠款予以否认。

    庭审法官表示:“由于双方是恋爱关系,并有一起过夜的情节,即使女方承认收受男方钱财,也很难判决是否应该让女方将钱还给男方。另外,此案中男方提供的消费清单都是单方面的,没有任何证据和证人。”

    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李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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