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武警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和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在草案中对人民武装警察有很多的行为规范,但是我们看不到过分使用暴力的规范。如果有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会有投诉机制来规范他们?另外,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应该着装和持有证件,“持有证件”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平时不需要出示,只有需要的时候才出示?谢谢!
王尚新:你说的第一个问题,在本法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第三章义务和权利里面就已经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比如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包庇纵容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后面还规定,“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即对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法律都已经明确规定,这些都是被禁止的。同时你提的另外一个问题,法律中也有规定。在投诉机制上,我们单设了一章,即监督检查,在这一章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是向人民武装警察有关部门直接反映情况,武警部队在接到这些投诉情况之后再依法做出相应的查处。关于出示证件的问题,主要是看实际情况,执行任务的时候需要的时候就出示,法律中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比如要求检查某个人,或者是盘问某个人,人家对人民武装警察提出了要求,有出示证件的需要就出示,有的时候帮助交通警察维持治安,这就不需要出示证件,法律当中规定了几种出示证件的具体情形。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