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立法兜底性条款不明确
委员呼吁要把“其他”说清楚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 王丽丽) 谁有权设置行政强制措施?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三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行政强制措施设置权的配置问题,是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
按照草案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除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之外,还包括一兜底性条款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草案设计,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置“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说,“其他”一词,让本法的规范性大打折扣。“目前存在的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随便增设行政强制措施,而且有些行政强制措施很不文明。”1984年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事立法工作至今的他强调:增设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方式一定要严格限制,建议此款改为“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天经地义,法规设置行政强制措施则属目前法律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之下的一种立法选择。法规,尤其是行政法规可以设置行政强制措施,这一点为现实需要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不能仅是目前草案规定的这般粗略。“哪些国家机关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要由法律来规定,否则各个行政机关,甚至包括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都来行使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就会造成混乱。”陈斯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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