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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交通肇事报警认定为自首不符立法精神

2009年08月31日03: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浙江省高院回应 认定为自首不符立法精神

  “交通肇事报警不算自首”引热议———

  浙江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引发了专家、媒体、网友的热议。

  浙江高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是意见起草者之一,他对媒体解释,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当事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将这种当事人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也认定为自首,那就等于对一件事做了双重评价,不符合立法精神。针对人们“跑了后投案反而比不跑处罚得更轻”的质疑,丁卫强解释,刑法规定,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逃逸后投案,虽然根据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量刑幅度却是在3年到7年之内,比一般交通肇事还是要重的。

  有专家认为,浙江高院的规范意见有违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如果“意见”不是从否定自首成立的角度,而是从肇事后的自首何种情形应当从轻或不从轻的角度做出具体规范,就更为适当。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之声《央广新闻》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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