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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民法通则》诞生 中国进入权利时代(图)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在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大潮中诞生的、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基本民事法律。它的出台,不但适应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大局,而且引领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民法典起草工作“三起三落”。彭真提出从中国实际出发,先制定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的主张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经多次组织起草民法典。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而停止;第二次从1963年开始起草,到1964年因四清运动中止。改革开放之后启动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后因条件不成熟而被搁置。谈到自己曾参与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教授至今记忆犹新。

  在1979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杨秀峰同志任组长、陶希晋同志任副组长的民法典起草中心小组,从全国调集了一批民法学者和实际部门的民法专家,开始了民法典的第三次起草工作。由于在当时,人们对于民法知之甚少,因此在起草过程中多有争论。有的同志上书中央要求不要制定民法典。有的同志坚决反对把“法人”概念写入民法典。有的同志认为把知识产权写入民法典就是把知识私有法定化,最后草案不得已只好把“知识产权”变通为“智慧成果权”。但是,参与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的同志们克服了重重困难,历时三年多,四易其稿,最终于1983年完成了具有460多条的民法典草案第四稿。这部草案凝聚了参加起草工作同志们大量的心血。但是,由于当时各方面条件尚不具备,因此草案获得通过的难度依然很大,这次起草工作还是停下了。

  王家福教授回忆说,尽管民法典起草工作“三起三落”,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却一往直前、日益深入。随着市场经济的生成和发展,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商品交易一天比一天增多,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新的纠纷不断涌现,崭新的社会生活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从客观上迫切要求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的问世。

  正值此时,彭真同志及时提出了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第四稿的基础上,先制定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的主张。在彭真同志的亲自领导下,完成了《民法通则》的制定工作。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责任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这实际上是一部小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新中国的民法制度,为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权利维护奠定了法治基础,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尽管有诸多意见交锋,但大家一致的共识是:从《民法通则》诞生始,我国进入了权利的时代

  《民法通则》是二十世纪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

  王家福分析说,民事权利是基本人权,尊重和保护民事权利是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宗旨的要求。但是在左的思潮泛滥的时候,我国曾有一段时期忽略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不够重视。随着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深入发展,人民要求更好地保护民事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

  《民法通则》起草工作的所有参与者,深切地体会了人民的意愿,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将中国人民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悉数写进了《民法通则》。王家福特别谈到,《民法通则》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每个公民和法人享有物权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这就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富、充分发挥资源性财富价值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民法通则》详尽规定了债权制度,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运行,保障了交易秩序,促进了民事生活的健康发展。《民法通则》明确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充分尊重和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权益,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大大提高了国家的创新能力。《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对人身权的保护,不仅切实保护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切实保护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讨论中,有诸多意见交锋。但是,大家的一致共识是:《民法通则》的诞生,为中国人民民事权利的维护和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最有力的制度支持。从《民法通则》诞生始,我国进入了权利的时代。

  采用“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称谓,实际上变通地对物权作了规定

  王家福回忆说,《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是在彭真同志亲自领导下,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主持下进行的。这次起草工作真正做到了充分发扬民主,参与起草的每个同志都畅所欲言,每个章节的标题,每个条文的表述,都经过反复讨论,大家思想解放,思路开阔,没有受计划经济条条框框的约束。可以说,起草小组的所有同志都倾注了心血,作出了贡献,它是民法学者和民法工作者智慧的结晶。

  在起草过程中,《民法通则》草案曾先后印发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法律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广泛征求意见,所有正确的意见均得到了采纳。《民法通则》起草工作的民主,还突出体现在第一次正式开启了立法机关的专家、实务部门的专家和民法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先例,充分发挥了三者的长处,使起草工作达到最佳的效果。彭真同志十分重视民法学者和民法学,为了保证起草工作的科学性,他建议专门成立了一个专家咨询小组,小组由佟柔、江平、魏振瀛、王家福四位民法学者组成。

  当时,人们对“物权”的概念还十分陌生,有些代表不同意把物权写入民法通则草案,而“所有权”的概念又不能概括“物权”的全部,经过再三斟酌,王家福提出了“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表述,后来,《民法通则》采用了“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称谓,实际上变通地对物权作了规定。起草时有学者提出应当注意人身权的规定,并且写具体些,因为我们国家过去对人身权保护不够,发生过不少随意侵犯人身权的情况,大家都赞成这个意见。《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采取了开放的态度,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了各国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王家福说,在各种条件尚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先出台这部《民法通则》,现在看来是合理的选择。当时如果一定要等到条件具备的时候再进行民法典的制定,那将会耽误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所以,《民法通则》的出台,可以说是一场“及时雨”。

  《民法通则》具有“开天辟地”的重大意义。期盼我国的民法典能够早日出台

  时至今日,《民法通则》已经实施了23年。谈到《民法通则》的历史贡献,王家福说,“具有"开天辟地"的重大意义。”

  《民法通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民法通则》划清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它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确认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民法通则》规定了体现私法自治要求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涉及到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联营等的市场主体制度;规定了法律行为、代理、合同等基本交易规则;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基本权利救济制度,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顺利转型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前提。

  《民法通则》为理论的突破和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又给它不断地提出了新的课题。今天,除《民法通则》外,我国已经有了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谈到现在的最大愿望,王家福说,那就是希望我国的民法典能够早日出台。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完全应该、也有必要制定出一部反映人民意愿,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中国国情,充满时代精神的自己的民法典。这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利、增强人民的幸福感,都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

  《民法通则》实施的23年,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23年,也是中国社会转型的23年。有专家这样比喻:《民法通则》既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块丰碑,又是中国现实社会转轨换型的一盏明灯。

  期望这盏明灯,在我们的生活中越照越亮……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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