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时代跨入“修法时代”的第一步
鲁生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及时清理修改(据8月28日《检察日报》)。
这次修改涉及中国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由于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出现了曲折,走了一些弯路,不仅经济和社会事业受到阻碍,法制建设也受到连累,特别是经历了十年浩劫,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几乎处于完全停滞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百废待兴,尤其需要加强法制来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于是我们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使中国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立法时代。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立法水平的限制,当时立法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是先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即先从“无”到“有”,根本顾不上考虑“有”的程度和质量,因此,我们在立法中坚持了“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型”标准,并采取了“先暂行再正式”、“先零售后整售”以及“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探索后逐步走上了一条正确的道路。而在这些不同的阶段上,我们都适应当时的形势制定了法律,30年中,仅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有数百件,现行有效的就有220多件。从经济上看,它们分别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以及完全的市场经济时期。而从政治上看,它们又分别适应了传统行政管理时期、法制不断健全时期、依法治国方略确定及人权保障入宪时期,最终确立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先进政治理念。
所有这些都注定了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从语言句式到文字表述必然带有那个时代的明显痕迹和特征,致使以往制定的法律尽管在基本性质和总体方向上不存在问题,但在具体的条文表述和字词使用上却存在许多过时、片面、衔接错误以及矛盾、冲突等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成为我国完整法律体系中的“硬伤”,既严重损害法律自身的严肃性,也严重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
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律为框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立法基本完成了“有法可依”的历史使命,今后的主要任务是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和健全完善,法律内部与法律之间更加衔接合理和协调一致,从“立法时代”跨入“修法时代”。这次“集中修法”正是中国立法实现这一历史跨越的第一步。因为这次修法主要不涉及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普遍性立废改,而是对法律条文中的字词进行更加准确的“找补”和对法律条文的援引进行更加精确的对应。就后者来讲,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进步。比如由“依据x法第x条规定处理”改为“依据x法相关规定处理”,表面上看是模糊了法律条文衔接,但实质上是更“精确”了,从而避免了基本法律修订对其他法律的不必要连累和影响,减少了法律衔接问题。
如果把中国整个法律体系比做一台调整社会关系的巨大机器的话,那么,此前的立法工作主要是把这架机器设计和制造出来,而以这次“集中修法”为标志,中国的立法任务就要转向如何让这架巨型机器的各个部件更好地衔接、配合,提高其“精密”化程度,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能。同时,也需要指出,这次修法只是解决了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高效力等级层面的衔接和协调问题,之下各个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都是依据法律制定的,法律的修改必然引起连锁反应,希望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其他法律规范都能及时进行修改,从而真正彻底地解决法律“打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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