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 新闻分析:企业破产重组中如何依法依规维护职工权益?
新华社记者王敏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职工权益问题引起各方关注。我国法律法规中如何确保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利益?职工代表大会如何更有效地参与国企改制?工会怎样发挥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日前接受记者采访,从法律层面对全总下发的《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作详细的解读。
职代会是我国企业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不可规避职代会形式。”李援告诉记者。
据了解,我国多部法律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有规定。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大会形式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就职代会的职能、地位作出规定,即“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一“法律定位”一直延续至今。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在第18条中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并特别明确,“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有关法律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始终明确,并日益全面。”李援说。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代会制度在不断扩大外延、丰富内涵的同时,也渐渐被各种所有制企业所认可。据了解,目前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有156.7万余家,其中公有制企业18.2万家,非公有制企业109.8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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